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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谢鸿飞
2020-05-27 07:15:09  来源:经济参考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调整如下四个生活领域:市场经济领域、其他社会领域、婚姻家庭领域、私人生活领域。这四个领域都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使民法典成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们可以说,遵循民法典的生活,是一种良善的生活,是一种值得过的生活。

  一切法律都是为了规范人类生活而制定的,所以都与人们的生活相关。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这有两个原因:一是民法典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们是社会运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每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从白天到黑夜,从衣食住行到婚丧嫁娶,民法始终都对其不离不弃,尽管他往往没有意识到。二是民法典来源于社会生活,它是对人们社会交往的基本规则、人伦关系和价值共识的提炼和表达,所以能呈现人们鲜活的社会生活,蕴涵民族精神和文化观念。

  民法典共7编1260条,调整如下四个生活领域。

  民法典与市场经济领域生活

  任何人都需要获得一定的商品和服务才能生存,在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融通,可以提升人的生活品质。市场本身也是分工的产物,本质上是各种财产类合同关系的总和。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基本假定是,通过自由的市场交易,每个人的福利都将得到增进,社会整体将实现和谐与繁荣。市场主体通过交易,不仅可以获得他人的资源来丰富自己的生活,而且还可以促使资源流入到最需要的人手中,最终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民法典的核心价值是平等和自由,它们同样也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平等意味着,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和公权力机构,都必须遵循同样的规则,都具有同等的主体资格。市场对所有主体一视同仁,如同法律中的正义女神。民法典以私人自治为基本理念,演绎出公司设立自由、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等市场交易原则,这些原则在市场交易的具体环节和领域中,又演绎出细致而微的“游戏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源于人类社会长期生活和实践智慧,因而具有强烈的普遍适用性。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为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它们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为市场交易中的纠纷的解决提供裁判依据。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今天,民法典总结司法经验和交易实践,参酌比较法上的共同规则,拾遗补缺,细化和完善了合同法的诸多规则。比如,民法典回应了交易领域的社会热点问题,如占座、霸座等恶行,将其明确界定为一种违约行为。

  在自然经济社会,因为商品交易的数量和频度均不足,而且,“乡土社会”的生活逻辑与经济逻辑多有不合,民法的作用受诸多限制。在中国社会的“商化”特征日益明显的今天,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基本都通过市场行为实现,民法典因而与我们的关系更为密切。

  民法典中的合同类型可以分为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两种,但其界限往往并不清楚。民法典中,典型的民事合同如赠与合同,典型的商事合同如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大多数合同都同时可以为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使用,甲乙两人买卖二手商品房的合同,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设备的合同,都是买卖合同。

  而且,民事主体都有权成立商事主体如公司、合伙企业,还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从而参与市场交易。我们几乎也每天都和企业打交道。可见,商事合同也与我们每个人存在直接和间接关系。

  除了合同编的精密规则外,侵权责任编也明确了市场交易行为的合法边界,并提供了损害分摊规则。如经由过错责任原则,平衡经营者的行为自由和对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保护;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分配从事高度危险活动的损失。在这一领域,民法典也回应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新增的“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以实行自力救济。这一制度可有效解决实践中的“霸王餐”问题。

  民法典与其他社会领域生活

  市场领域是最为活跃、最有创新性的社会领域,也是民法典历来关注的重点,甚至是传统法律最为核心的调整领域。但是,除了经济领域外,社会中还存在相当广阔的非经济领域。

  民法典并不介入私人生活,然而在必要时,它也为个人的社会交往行为提供规则。比如,任何人都不能干预他人的生活,这是民众的共识。然而,这种理念推到极端,就可能形成一个人与人过度疏离的社会,让整个社会缺乏温度,按照冰冷的利己主义和经济理性运行。这显然也不是应当倡导的价值。因此,民法典规定了诸多制度,鼓励人们守望相助。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无因管理制度。一方面,赋予行为人在特定情形干预他人私事的权利,而且赋予其请求受益人偿还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适当补偿其因管理事务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它又严格限制对他人事务的干预,它要求合法的无因管理必须符合严格的要件,如不能违反受益人真实意思等,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如甲不愿意赡养老人,乙见义勇为实行了赡养行为,甲不能以乙的行为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思为由逃避费用责任。这就妥当地平衡了见义勇为中的行为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惧为他人提供帮助。

  在私人交往中,民法典不仅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合作,也关注双方之间利益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如侵权责任编新增“好意同乘”规则,以分配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好意同乘”规则明确规定,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它一方面考虑了加害人的好意,另一方面顾及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既鼓励私人之间的友爱互助,又合理分配了损害承担,堪称两全。又如它新增了“自甘风险”制度,“自甘风险”制度规定行为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其机理既在于尊重行为人自身的自由意志,也在于双方利益与风险的一致。类似的规则在民法典中比比皆是,它们均为一个有温度的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

  堪称民法典一个重大突破贡献的,是它确认了非营利法人制度。非营利法人并非不能营利,而是不能将其所得利润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公益类还不得向出资人等分配剩余财产。它包括公益类非营利法人和共益类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两者的事业目的或者是为了某个领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为了实现基于地缘和业缘、共同兴趣爱好的各种共同利益,但无论何者都超越了经济利益。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非营利法人对应的是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非营利法人不仅可以实现个人自身对经济利益的超越,还通过共同体满足了更多成员的高层次精神需求。近年来,中国人的公共精神有了长足发展,热心各类公益、有着超拔高远情趣和超越精神的人越来越多。非营利法人制度,可谓热心公益的人们实现人生理想的法律工具。与自然人单独从事这些公益行业相比,通过非营利法人更能发挥集腋成裘、滴水成河的组织优势和资金优势,最终使更多人受惠。

  在实践中,我国存在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非营利法人”,尤其是在教育和医疗领域。民法典对此拨乱反正,明确界分了两种法人。其基本思想是,公益事业不妨通过市场方式实现,但营利和非营利必须严格区分。出资人、设立人或成员在设立法人时,必须选择法人类型:致力嘉惠学子、润泽教育者,可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谋求从民办教育事业中获取经营利益的,则可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民法典的上述规范,不仅在经济以外的社会领域合理地分配了社会交往关系中的利益与风险,而且也意味着国家充分尊重社会的活力和创新。在民法典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共同合作,国家甚至将其固有的从事公共利益的领域向社会开放,这就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拓展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更有助于国家和社会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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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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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惯重于方法”

    胡适强调读书治学须养成“勤、谨、和、缓”的良好习惯。

  • “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毛泽东始终重视调查研究,并带头积极践行。如今,我们已步入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党员干部很有必要把调查研究这一“传家宝”传承好、发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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