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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谢鸿飞
2020-05-27 07:15:09  来源:经济参考报

  民法典与婚姻家庭领域生活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元,也是给人归属感最多的生活共同体。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它也是我国民事领域的第一部单行法。婚姻家庭领域是最凸显民众伦理观念的法律,而社会不断流变也不断改变固有观念,民法典顺应了新时代的婚姻家庭观念。

  民法典将婚姻法的名称修改为“婚姻家庭编”,不仅更符合逻辑(因婚姻的结果就是家庭),而且回应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的结构和功能的变化可谓沧海桑田,如核心家庭与日俱增,家庭的子女教育、规避风险等功能逐渐式微,为其他社会机构所替代。民法典的这一改动,意味着国家更加重视家庭建设,希冀家庭和谐稳定。为此,民法典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婚姻家庭编的总则,其宗旨是使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家庭,依然能保持最大限度的稳定和和谐,让每个人都生活在完整和美的家庭中。

  夫妻关系是最重要的家庭关系。民法典对夫妻关系的调整有诸多新规。如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为保障婚姻自由这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删除了这一规定,民法典将无效婚姻的情形仅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只要在结婚前如实告知了对方,婚姻即有效。针对实践中离婚率高居不下、轻率离婚高企的现象,民法典借鉴了比较法上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双方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时,民政部门并不像以往那样当即办理,而是给双方30天的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天后,双方才可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尽管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未考虑不同的离婚原因,如家暴离婚、无子女夫妻的离婚等,而且可能出现这一期间内一方转移财产等问题,但整体上,它要求夫妻双方冷静思考一个月,对婚姻和家庭关系应利大于弊。此外,鉴于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为缓解司法实践中有法定理由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困境,民法典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还基于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角色变迁,对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义务做了调整,尤其是在夫妻财产领域。如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主张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则取消了这一要件。民法典规定,无论夫妻双方采取何种财产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就更加凸显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又如,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特定情形也可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如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时。这些规定均将夫妻视为更为紧密的一个命运共同体,而不是财产共有人。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的认定一直是个难题。因裁判标准的不明确,很多判决错误认定了夫妻债务,导致一方遭遇灭顶之灾。为解决这一司法问题,民法典一方面保障配偶一方的利益,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面,为保障债权人的交易安全,又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有效地平衡了夫妻双方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次清晰地界定了家庭成员,其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不仅有助于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而且也为其承担义务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实践中,一些婚生子女可能并非亲生子女,民法典新设亲子关系否认诉讼,即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关系的确认诉讼;但成年子女只能提出确认亲子关系诉讼,而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这种起诉资格的区分源于一种伦理考虑:即使对非亲生子女,父母也有养育之恩,子女不能因血缘关系而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民法典与私人生活领域

  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民法典全部规范的落脚点。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国王”。民法典关注每一个个体,赋予他们相同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使其有充分的自由空间以形成自己的个性,追求自己的生活成就。除调整个人与他人的交往外,民法典亦赋予个人自由而独立的私人生活空间。这体现在财产权和人格权两方面,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人格权的规定。

  民法典历来是权利法,但传统民法典的中心是财产权,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将财产权和人格权并置,甚至更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民法典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人格权,一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二是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益。后者主要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人格权,但某种人格权益又需要保护的情形。此外,民法典还增设了新型人格权,如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就大大丰富了人格权的类型,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种宽泛的隐私足可为个人建构一个托克维尔所称的“宁静的个人主义”。此外,为回应信息社会无所不在的监控对个人信息带来的巨大威胁,民法典区分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并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确定为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收集、处理个人信息要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还完善了有关人格权的具体规则。虽未将信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类型,但是,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这就为自然人的信用损害提供了救济措施。针对实践中频发的“性骚扰”,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课以防范性骚扰的义务。

  在总结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显然是对人格权保护的一种扩张。

  正是因为民法典调整的全部四个领域都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它得以成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们也可以说,遵循民法典的生活,是一种良善的生活,是一种值得过的生活。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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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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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惯重于方法”

    胡适强调读书治学须养成“勤、谨、和、缓”的良好习惯。

  • “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毛泽东始终重视调查研究,并带头积极践行。如今,我们已步入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党员干部很有必要把调查研究这一“传家宝”传承好、发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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