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迟一天,影响或几年。正因如此,效率一直被视作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尺。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践行高效理念,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快速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成效显著。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22601567件,同比上升13.04%;结案22754188件,同比上升15.08%。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25054233件,同比上升10.85%;结案25168463件,同比上升10.61%。2018年,全国法院民事案件平均用时:民事一审案件77.88天,二审案件69.02天。事实说明,在新时代,适应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司法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之高效,成为我国审判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
一、制度定高效
制度是高效最有力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立足中国国情、契合中国实际、符合诉讼规律,足以成就审判之高效。
(一)明确审限
我国实行审理期限制度,对审理用时予以限制。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一、二审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再审审理期限等作出明确规范,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为更好地贯彻审限制度,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等等,对延长审限、延期开庭等诸多实际问题予以细化。
近年来,人民法院还大力加强审判管理,不断完善制度规则。审限管理业已发展成院、庭长强化管理的重要抓手,而诉讼效率如何、能否在审限内结案也成为衡量法官办案水平的一把尺子。
(二)快慢分道
当快则快、当慢则慢,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繁简分流制度的精髓。我国民、刑审判均设有此种制度。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小额诉讼、速裁程序等属于典型的删繁就简程序,以简易、快捷、便利、用时短、效率高著称。2016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对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一步优化,要求充分利用电子送达、电子支付令、远程视频等信息化建设,推动审判制度效率再提高。
刑事诉讼中,简单案件得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 “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且签署具结书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程序从简,为刑事案件的高效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调解和解
法院调解、和解均是因当事人双方达成纠纷化解协议而终结案件的一种方式,区别仅在于有无法院主持。显然,以调解、和解结案,均因省略复杂的庭审等程序而用时短、效率高。现行民事诉讼法把法院调解列入“基本原则”一章,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更为详尽、细化的规范。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旨在以司法权保障人民调解的直接成果,客观上有助于减少诉讼案件数量,提高审判效率。我国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首次赋权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相关司法解释又对具体应用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人民法院还通过规范工作流程、优化操作程序等挖潜,提升审判效率。
二、审判求高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我国的审判工作时时、处处践行高效的价值要求。
(一)立案高效
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大大提高了立案效率。依托网络科技,我国还不断探索网上立案和跨区域立案,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就近的人民法院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消除了空间障碍,减少了立案成本,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立案。据统计,2018年1月至9月,全国3044家法院开通网上立案服务,网上立案达238万件。2019年8月,北上广、长三角、京津冀地区法院之间,也均已实现省市区三级法院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
(二)调处高效
近些年我国以加强“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主线,以信息化平台为支撑,强化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级法院设置专门的诉调对接中心2700多个,全国法院诉前化解案件171万件,立案后调解案件120万件,在诉讼服务中心通过速裁、快审机制解决案件175万件。2019年1至11月,北京市基层法院多元调解导出案件量462949件,比2018年同期增长99201件,增幅27.3%。调解成功案件与速裁案件310696件,比2018年同期增长99217件,增幅46.9%。
(三)审理高效
科学整合和调动审判资源,快速便捷审理各类案件,是我国审判制度高效性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努力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审判组织运行效能,探索新型审判团队组建模式和运行机制,涌现出一批审执业绩突出的法官团队,在人员配置、分工协作、团队管理、事务集约处理等方面摸索出一系列好经验好做法,大大提升了审判效率。
积极适用繁简分流,实行类案规模化处理也是提高审判质效的重要方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按“繁简分流”原则对简单类案组织“门诊式庭审”,在2个小时内紧凑有序地完成19件简案庭审工作。
(四)执行高效
执行高效对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和保护更为直接和现实。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破解执行难,努力推行多种执行机制建设,建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措并举,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变为“真金白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执行工作的关键。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从根本上改变了执行查控的方式,基本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财产和相关信息的“一网打尽”,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为5746万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极大地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网络拍卖是助力执行的又一利器。法院依托司法网络拍卖,有效解决被执行人财产变现难题,极大降低执行成本,切实提高了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从2017年3月网拍系统上线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网络拍卖74.7万余次,成交22.1万余件,成交额5030亿元,标的物成交率为73%,溢价率为66%,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5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