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的要求,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拟对个人破产制度赋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等三项基本功能及其实现问题加以探讨。
一、赋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一是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可以通过概括禁止令阻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催收、诉讼、强制执行等程序的困扰。二是清算更生或和解程序都要为债务人及其家庭留下维持生活和重启工作的必要财产。三是在清算良好行为期结束、更生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遵守规定或者计划、协议的债务人可以得到剩余债务的豁免。四是法院可以应债务人申请,对免责之后仍然侵扰债务人的债权人发出免责禁令。五是通过公益组织和行政机构的培训以及财务咨询,为债务人提供选择适当程序解决债务问题以及在免责前后如何规划财务等合理建议。六是从法律文化理念上排除破产的污名化,消除歧视和排斥破产债务人的理念,对破产清算债务人的职业限制和行为限制应当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且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七是对债务人破产信息的公示时间、获取范围和免责后保留记录的时间、删除记录的条件,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并为债务人设置相应的救济途径。
当债务人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对现有契约和法律义务不得不有所违反和调整时,更应当关注对未来法律关系的重建和法律秩序的修复,才能在程序内外实现法治与问责,最大限度地降低前述违背带来的负面效应;通过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在保障债务人重新开始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一,程序的启动应当是债务人的理性选择,一旦启动清算程序,就不能随意退出;如果有懈怠或欺诈等滥用程序的行为,更生、和解程序应当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可能会因不良行为的性质不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遭受清算而不免责等不利后果,使得参与程序的目的落空。第二,债务人违反程序的行为,会成为债权人申请不予免责的理由以及法官判断债务人能否获得免责的考量要素。第三,债务人必须按照良好行为期的规定、更生计划与和解协议的规定履行清偿义务和信息披露等其他义务,才能最终获得免责。第四,作茧自缚的程序效应进一步延伸,可以拓展到破产程序启动前。第五,因为要彻查财产,债务人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等合法权益
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制度的基本功能,个人破产也不例外。虽然从个人破产启动之时起,债权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动权和控制权就受到限制,但这是在债务人已经无力摆脱这种状态和作出更多清偿的情况下的选择,至少防止了不公平的清偿和欺诈行为,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损失。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整体上、预防性或者是作为边际效应的利益保护:第一,个人破产程序概括禁止个别清偿、全面清理财产,可以促进对债务人真实全面财产情况的挖掘和还原,获得完整真实的信息,可以通过撤销权、无效、债权确认等环节,以及对欺诈行为的调查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扩大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提高债权人整体的清偿率,确立良好公正的清偿行为模式和清偿文化,维护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第二,通过对程序的参与和了解,提高程序透明度,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行为和管理人、法院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避免偏颇清偿和欺诈行为,使债权人确认债务人诚实破产的事实,公平保护各种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应得利益。第三,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所涉数据形成的特别关注名单、信息核验产品、反欺诈系列等征信产品和征信平台,识别债务人的经济能力和投资能力,实现金融市场产品的多层次和多元化,提高债权债务关系的整体质量。第四,整体上增加债权人对债务风险的预期,促使债权人负责任而不是过度投机或者劫掠式地发放贷款,防范债权人的道德风险。第五,促使债权人加强对债务回收和催收的管理,尊重非破产法规则和债权人的风险防范安排或商业安排;及时理性地挑选程序或者作出其他选择,而不必付出更多沉没成本。
三、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属于更为宏观和间接的制度功能,建立在赋予债务人重新开始机会和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两个功能和谐的基础上。不同的个人破产程序可以为不同类型的债务人设定不同的利益选择,清算程序虽然毋需确定良好行为期清偿的数额,但是,超过生活开支部分的按比例清偿义务,以及达到一定清偿比例可以提前免责的程序设计,可以在激励债务人多创造价值,改善自身生活、可能早日免责的同时,使债权人也得到更多清偿。更生程序通过舒缓债务全部即时清偿的巨大压力,赋予债务人喘息和修复的空间和时间,且不科以债务人较多的职业限制和行为限制。债务人还可以和房屋抵押债权人协商保留必要的经济型住宅。更生计划能否通过,取决于债权人的表决结果和计划能否满足无担保债权人的清偿数额大于清算分配数额等条件。更生程序适合有稳定工作与稳定收入的债务人和经营型债务人。和解程序最为包容、灵活,债务人可以通过提高清偿比例和相对快速地履行,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立即获得免责。当然,和解协议的正当性需要更高的表决通过比例和少量的法定标准得以保证。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明确其基本功能,并通过良好的规则设计加以实现,还需要解决好管理人等问题,有征信、公平催收等配套制度的协同,才能发挥破产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制度潜力。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