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多了一个“典”字,有什么含义?
“典”,《说文》:“典,五帝之书也,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庄都说:‘典大册也。’”“典”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大册”,记载制度法则的重要书籍就被称为“典籍”,或曰“经典”。《尚书》中的《尧典》《舜典》,指典是尧舜时代的历史文献典籍,并不特指法律。
作为法律含义的“典”字,在古汉语中,其本身就具有“法”的意思,但并不比法、刑、律等表示法律的词汇的地位更高。《尚书·多士》:“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尚书·虞夏书·五子之歌》:“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尚书·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周礼·天官·太宰》:“太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周礼·秋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诗经·周颂·我将》:“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 对于西周的“典”,史家一般认为是属于“政典”。而“法典”一词,始见于《孔子家语·五刑解》:“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
中国古代称法律为“刑典”或“典刑”,如《诗经·大雅·荡》:“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郑玄笺曰:“犹有常事故法,可案用也。” 《尚书·舜典》有“象以典刑”的记载,是说古代圣人象天道而作刑罚的意思。《唐律疏议·名例律》疏议曰:“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这里的“刑典”更倾向于是刑法典的意思。
西方学者对“法典”的理解本身就是法律汇编,如罗马法学家朱塞佩·格罗索在其名著《罗马法史》中说:“汇编法律目的是为了将零散的皇帝谕令加以汇集,这些汇编被称之为‘法典’。”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及拜占庭皇帝优士丁尼主持编纂的《优士丁尼法典》,基本上都是现行法律与皇帝敕令的汇编。
而我们所理解的“法典”,是依一定之规,按固定的体系规模,有总则、分则,分门别类编定的大型法律,或法规汇编,如《唐律》《唐六典》这样的法律才能称之为法典。现代法典多指就某一部门法进行编纂而制定的比较全面系统的立法文件。但习惯上也常将某一部门的法律法规汇编称作某法典,如行政法汇编称作“行政法典”,也有将不同部门法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与相关的单行条例等合编为一部书,称之为法典的,如《六法全书》之类。
这次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可以说是将现行民事法律与单行民事法规文件进行了规范性的整合,使之系统化,从而法典化,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