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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给民事主体更多更宽行为自由

杨立新
2020-06-08 14:27:03  来源:检察日报

  民法典完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目的

  民法典之所以要规定完整的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目的就是给民事主体以更多、更宽的行为自由。在民法中,行为自由和责任拘束是一对对立统一的范畴,责任拘束加重,行为自由就受到限制;责任拘束放宽,行为自由的范围就扩展。当然,行为自由不能没有责任拘束,没有责任拘束的行为自由就是放任的自由,将会形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权利无法保障,损害权利人以及公众的利益。

  在行为自由和责任拘束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免责事由是协调相互关系的调整器。民法典根据社会情况和协调权利与秩序的实际需要,恰当地规定免责事由,就会使行为自由的范围与社会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免责事由过少,应当规定为免责事由的而没有规定,就会使本应当免责的行为受到民事责任的制裁,进而使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例如,广西的“驴头驴友”案,十余人网上相约自助探险游,晚上露营时突发山洪,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要求“驴头”和其他“驴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没有规定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因而一审法院判决“驴头驴友”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虽然改判,但仍要依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当时规定了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这个案件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而会判决自愿参加自助探险游的死者因自甘风险而使其他“驴头驴友”免责。

  民法典增加规定免责事由,使我国民法的免责事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就能够放宽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多的行为自由,因而可以自由行使权利,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他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进而积极创造,努力践行,奉献社会,实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同时,也能够避免同案不同判,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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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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