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财产保障和契约精神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石。民法典关乎日用常行,攸系国计民生。民法典物权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通过确认和保护物权提升法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维护和落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延续了2007年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并将此体现于本编法律规则的编订纂修之中。定分止争对应“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尽其用对应“发挥物的效用”。
第一,民法典物权编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实现定分止争。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归属清晰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首要特征,也是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等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交易关系的前提。生活资源有限、人们欲求无限,定分是止争的前提和基础,定分是手段,止争是目的,分定则能争止。每一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定纷止争”的功能,但民法典物权编特别通过“定分”以“止争”。民法典坚定文化自信,扎根中国土壤、紧扣时代脉搏,深入发掘和传承包括中华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和时代价值,彰显中华民族的精气神,体现鲜明的民族性和时代性。商鞅在《商君书》第二十六篇“定分”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荀子·王制》有言:“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用现代法治思维看,“分”有职责、权利的界限之义,民法典物权编通过明确物的归属,以物权“定分”,划分出“人己界限”,使人们恪守本分、安分守己、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建筑物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改变业主的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都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规则。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的归属判断规则。这些都成为民法典物权编在“明确物的归属”方面的新增制度亮点。
第二,民法典物权编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实现物尽其用。民法典物权编在城市房产、农村地产、住有所居、商业担保等领域的编订纂修都深刻体现了物尽其用的立法目的。当前,城市商品住宅小区治理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十难”现象: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难、业主大会作出决议难、物业服务保质提质难、物业服务费用收缴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知情权实现难、老旧小区治理难、老物业退出难、业主维权难,这些难题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妨碍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效用发挥。民法典物权编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制度协力解决小区治理难题,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经由业主自治基础上的多方共治,实现小区善治。(1)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的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民法典物权编授权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细化规定,还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2)针对业主大会决策效率低、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难,民法典物权编实质降低业主大会表决比例,提高对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决策效率。(3)针对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民法典物权编区分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筹集,适当降低业主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4)业主知情权能够保障业主获得供作决策参考的关键信息,物权编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我国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正在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地改革。为落实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民法典物权编新增规定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这让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稳定预期,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有利于在承包地上进行长远投入,实现地尽其利。为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发挥承包地的效用,民法典物权编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权能和公示方法,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将改革共识固化为法律共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此,民法典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和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居住权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设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有利于实现从“居者有其屋”到“住有所居”的转变,满足特定人群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充分发挥闲置房屋的效用,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在商业担保领域,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效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放松流押、流质规则。认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允许抵押财产转让,使得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能够两相其利。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