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契合诉讼效率的制度追求,是检察机关承担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主导责任的题中之义,能够促进犯罪嫌疑人对制度的主动选择与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当前,检察机关实现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具有制度设计与运行层面的可行性空间,也要在主体、依据、事实、载体等方面优化实现路径。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前提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量刑建议精准化与法院量刑裁量权的内在统一。量刑建议精准化与法院量刑裁判权具备内在的统一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这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提供合理性依据。从域外实践看,在认罪认罚从宽类似制度中,做到量刑建议精准化是通行做法。
2.量刑建议公正标准与法院量刑标准的应然一致。基于检察官能力因素及量刑裁量权等的考量,量刑建议主体与量刑决定主体对同一案件的量刑可能存在差异,但二者所遵照的标准在应然维度应当是一致的。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过程中要秉持客观公正,法院所遵照的量刑标准也应当体现客观公正。量刑标准应然维度上的一致性,是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一般采纳的合理性基础。
3.量刑建议精准化对确定刑、幅度刑的双重涵摄。量刑建议精准化包括确定刑的精准化与幅度刑的精准化。确定刑的精准化是要减少量刑建议的不当程度,实现效率与公正。幅度刑的精准化是框定量刑建议的适当范围,保障效率与公正。幅度刑要实现精准化的合理性在于,一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包括确定刑与幅度刑;二是幅度刑精准化能够发挥对法院量刑的制约作用,为合理抗诉提供依据。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具体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量刑主体层面:检察机关客观公正量刑与嫌疑人、律师等的充分参与。在检察机关客观公正量刑方面,一要提高量刑建议重要性认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的重要体现,是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相关制度中的通行做法。要切实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不良倾向,切实承担起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主导责任。二要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能力,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研判量刑规律和标准,采取培训等方式提升精准量刑能力。在嫌疑人、律师等主体的充分参与方面,要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充分听取相关主体的意见,就量刑建议的内容、方法、理由、依据等进行协商说明,确保相关主体充分提供可能影响量刑建议的事实、情节,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量刑建议相关内容的前提下同意量刑建议。
2.量刑依据层面:统一量刑指导规范的制定与具体量刑依据的相对明确。在指导规范的制定方面,应当制定检察机关、法院共同参与的量刑指导意见或者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对法院判决具有一定的约束效力,所遵照的量刑指导规范应当体现检察机关、法院的共同意志。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总体原则,明确不同阶段、不同认罪认罚程度等情形的从宽幅度。
3.量刑事实层面:量刑事实变化的预判应对与量刑建议内容的适时调整。检察机关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量刑建议提出过程的充分参与,使其全面完整提供并确定可能影响量刑的事实,尽量降低量刑事实未来变动的可能性。应当建立量刑建议适时调整机制。同时,针对提出量刑建议以前无法确定的量刑事实在审判阶段得到确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之前提出的幅度刑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并且可以重新调整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法院因事实认定差异等原因而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调整量刑建议。
4.量刑载体层面:量刑建议提出形式的坚持与量刑理由依据内容的补充。在量刑建议提出形式的坚持方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是精准化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或者幅度刑量刑建议。在文书形式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应当在量刑建议文书中写明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对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的强制记载,有利于检察机关与参与人之间就量刑问题的协商一致;另一方面便于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理由和依据的把握,在相关内容的沟通过程中实现检察机关精准量刑能力的提升。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