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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民法典是良法善治的规范基石

杨汉平
2020-06-17 08:09:39  来源:人民法院报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制度结晶,是人民国家的人民权利法治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治理体系理性、科学和现代化的规范基础,是司法治理能力与水平现代化的根本标志。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人民权利的基本法、基础法,是生活的规范样本。一切权利能够获得尊重与保障都是以法律上的承认、规范与保护为基准和标志的。民法典的时代是理性的时代,是法律至上的时代,是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得到尊重、彰显和充分维护的时代,也是人民权利实质化的时代。因此,它是良法善治的制度基石。同时,民法的法典化也成为不同时代民族国家崛起或发展的重要制度依托和宏大社会诉求实践的制度共鸣与文化趋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明确这部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治事业、法治建设乃至法治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成果,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就。

  首先,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制度结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事业是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探索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标志的法律体制机制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成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治理国家的理性和成熟的表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的智慧结晶。民法的法典化,是社会权利系统化、理性化的重要表征,是人民权利丰富、丰满和丰盈的制度体现。一个系统、完整和内在逻辑统一的民法典就是人民意志的最优集合和人民权利的最佳凝聚,也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系统成就。从“宜粗不宜细”到“精雕细琢”,从碎片式的“法”到体系化的“典”是一个由粗质到粗量和由高量到高质的渐进的螺旋式上升和整体上的层级化飞跃。站在历史的前沿和前人的持续努力的基础上,我们的民法典,有了更深的人文情怀和更加周延的权利结构,它既包含着法学家和法律研究者们长期艰辛的理论求索与创新,也融汇着司法人员、律师等法律人艰苦的探寻与实践。民法典的发展与演进的历程向我们展现出了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对自身社会实际和社会治理模式与方法的不断尝试、总结、反思与递进,它表明,民法的法典化充分体现着国家立法机关适应法治文明进步和社会现实矛盾的发展变化,回应人民群众社会现实需要,所做出的精神与智慧的创造。

  其次,它是人民国家的人民权利法治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法典是人民权利的圣经。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特征和优势所在。作为以人民为中心和以人民利益至上为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完善的时候,对承载社会发展和承接发展利益的人民主体的社会利益与法律权利的法治化和法典化而言,具有重要的良法建构价值和善治推动意义。民法典全面反映人民追求幸福和实践民族振兴的个人诉求和共同目标,是人民群众正当和理性社会生活的“直译”和国家意志化的法律上升,我国民法典承载着人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生存利益、生活共识、生活传统和生活价值,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财产和行为等民事利益、权益和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方式维系着人们的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我国民法典除了继承和弘扬了法治文明与文化的人文主义和理性主义的法治传统和法典形式外,还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框架安排,增设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一方面体现了民法典更加突出对以人为本和人权至上价值的强化,强调了对人和人的权利的尊重与维护,也更加加强了对人民权利主体的全面和充分的救济与保障。同时,从另一方面也针对现代社会,互联网、人工智能、数字社会等高科技发展与人类交往方式的变化情势下侵权行为复杂变化的现实问题,通过独立的侵权编的设定与安排,来充分保护人民权利,体现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个人人格尊严及其人身权利的全面、实质和体系化的规则保障。

  第三,它是社会治理体系理性、科学和现代化的规范基础。社会的主体是人,而民法本身就是针对人及人际社会所作出的规范调整。民法典以全面、完整和深刻的规则设定来明确人们的权利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它为身处社会中的人们提供了权利这种承载人的存在和自由的基本利益的法权形式,并以对权利的确认、维护和保障来实现人最大的社会价值和追求。我国民法典草案经过多轮修改,历经七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目前总共7编1260条的规则,其内容全面覆盖了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成为人民据以明确利益、保障权益、维护权利的重要公共法律根据,也成为国家社会治理的法律界限与规范前提。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理性发展和人们科学总结规则治理经验的结果,也成为社会走向现代化的成熟与系统化的制度与规范的法治依据。同时,立法是法治的逻辑起点,没有好的立法,就不会有人民群众的知法、守法和维权行为,也就不会有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规范执法和法律适用。因此,民法典以更加科学的方式集中和集合了人民的意志、愿望与诉求,通过系统和规范的形式汇聚了人民的法益和权利,从而通过内在统一和整体协和的规则布局建构起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规范成权利、责任和救济的制度体系,从而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和实践和谐生活的准据与保障,成为人们行止和社会公共管理的基本尺度、基本遵循和权利保障与救济的重要社会公器。

  第四,它是司法治理能力与水平现代化的根本标志。法官难为无法之诉。法律自颁布时起就会成为过去,而社会矛盾总是千变万化,常出常新的。由于传统立法的碎片化、应时性和滞后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存在法律空白,规则不明,甚至不同法律定性方法、量化标准和法律适用尺度不相称、不对应和不协调等等,规则供应不足和规范质量不高的问题。民事法律的法典化,并不是完全的重新立法,而是对原有的各项法律进行整理和修治,使其更加明晰、完备、系统,更便于适用与信守。我们的民法典就是将相关的民事法律集中、统一和系统地编纂成一个具有内在结构关联性和规范逻辑统一性的统一民法典,将其中许多自相矛盾的问题、不当和缺失作出更加科学和规范的矫正和整合;将其中尚不完善或者存在空白的法律进行补强或弥补;对一些新生的矛盾和问题,在不影响规范整体结构前提下进行有益的补充;对很多执法价值不协调和执法尺度不统一以及民事制裁不成比例的规范进行调整和建构。从而使法官在审理案件和做出裁判时,能够更加科学、便易地寻法、释法和用法。为法官解决纠纷裁判案件提供充分和全面的制度支持和规则供给。同时,因为民法典的统一编纂和规则准据的统一化和具象化,也会使社会公众对它产生集中的崇尚感和亲近感,促进人们对它的全面认知与认同、尊崇与信守。其具象的法典化形式也更加便利于公益群体和司法人员知法和用法以及对民法典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培养人民对法治之圣典的关注、重视和崇敬,也使其更加具有了人们对法治载体和标志的信仰和物化感知。从此,法律人和社会公众有了民事纠纷可“统一于一典之治”的制度集合与法治聚焦。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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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适强调读书治学须养成“勤、谨、和、缓”的良好习惯。

  • “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毛泽东始终重视调查研究,并带头积极践行。如今,我们已步入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党员干部很有必要把调查研究这一“传家宝”传承好、发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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