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编纂民法典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本版特刊登相关文章,介绍域外民法典的特点。敬请关注。
历史回望
民法典是经济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欧洲的罗马法最早对制定民法典进行了历史性的探索,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产生起到了示范作用。
东罗马帝国(也称作拜占庭帝国)历史上最有作为的皇帝之一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活动,公元526年2月13日,优士丁尼大帝颁布敕令,组织10名法学家编写法典。公元529年《优士丁尼法典》颁布施行。随后,又陆续颁布了《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编》和《优士丁尼新律》作为《优士丁尼法典》的续编。上述4部法律,在12世纪统称为《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在中世纪末期,《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成为欧洲大陆确立法律体制的主要基础。
进入19世纪,一大批民法典问世。1804年3月21日《法国民法典》颁布,接着,还有1838年的《荷兰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874年的《希腊民法典》,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等。
进入20世纪,各国竞相推出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于1900年1月1日生效实施。1907年12月10日,瑞士联邦议会通过《瑞士民法典》。《苏俄民法典》1922年颁布,19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公布,直到2006年12月18日第四部分公布,此法典才颁布完毕。此外,还有1924年的《泰国民法典》,1925年的《土耳其民法典》,1949年的《埃及民法典》,1992年的《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1999年的《阿塞拜疆共和国民法典》等等。
体例模式
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的鸿篇巨制,既权威又复杂,体例结构各有千秋。大体上都是序编加正编。当然也有的舍弃序编或总则,有的是无限扩充正编,有的在正编下增加了若干分编。
各国民法典体例大都是先总后分模式,因此,首编模式至关重要。一般而言,共有三种模式:序编,大总则,分总则。《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均采用序编形式,而《德国民法典》则是总则模式的典型。
内容丰富的序编。所谓序编,是指在民法典的首编前独立另设的一部分内容,规定有关“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和“基本原则”等。在各国法典中,通常被称为“引言”、“序题”、“一般规定”等。法国、瑞士、荷兰采用序编而弃总则。《法国民法典》的序编由6个条文组成,分别规定了法律效力、裁判规则和基本原则。第一条规定法律何时生效,第二条规定法律无追溯效力,第三条规定法律对人的效力,第四条规定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不明确为由拒绝裁判,第五条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即法官不得以一般规则的处理方法进行裁判,第六条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实用性很强的总则。民法典总则规定一般原则和基础性的问题,它是把分则中带有共性的部分抽出来放在民法典的前面。《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就是把一般的规范归纳在一起,即是将那些统率全局、贯穿始终的内容剥离出来,强调它在逻辑结构上居于最高位阶。《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多达240条,它将人法和物法中抽象出的共同规则放到总则编中,使得整个民法典逻辑体系严密,互不干扰。《日本民法典》也设置了统率民法体系的总则,共分六章,依次为: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时效,共有174个条文。
总则或序言再加上正编。1948年颁布的《埃及民法典》,有一个序篇和两个正篇,并下设有4个分篇。《法国民法典》开头设置了序编,后面设立了3个正编。
《日本民法典》分为5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德国民法典》采用了5编制结构模式,由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构成。《瑞士民法典》的开头是一个不列入序列的“导编”,接着是第一编人法,第二编亲属法,第三编继承法, 第四编物权法,第五编债务法。 最后又是另编条文序号的“终编与过渡规定”。
无总则或导则,直接设计正编。《瑞典民法典》共分五编,即人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和债权法,前四编共977条(其中偶有增删),第五编共1186条。每一编都有一个引言,从第1条至第10条。主要规定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州法律的关系等。
《荷兰民法典》创建了民法典独特的十编制模式。第一编人法和家庭法;第二编法人;第三编财产法总则;第四编继承法;第五编物权法;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七编有名合同;第八编运输法;第九编智力成果法;第十编国际私法。
借鉴创新
近代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主要是学习借鉴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也有一些创新。
《法国民法典》中的内容、体例,特别是它的基本原则,影响了整个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在非洲,许多国家曾沦为法国的殖民地,当这些国家独立后,纷纷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无不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在拉丁美洲,《法国民法典》也影响深远。《智利民法典》不但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而且填补了《法国民法典》留下的许多空白。《智利民法典》首先被厄瓜多尔整体采用。还有格林纳达联邦(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委内瑞拉、尼加拉瓜、洪都拉斯、巴拿马等国也都是全部采用。
《德国民法典》重视规定的准确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土耳其、希腊、瑞士、意大利、奥地利、韩国、越南等国家均采用《德国民法典》的体例。日本、瑞士和荷兰对《德国民法典》体例进行了批判性的吸收改造,形成了独特的体系,在《日本民法典》修订过程中,起初照搬了德国的证书诉讼与票据诉讼程序,后来认为这种程序没有必要,将其删除,最后又将其恢复。
现行《阿塞拜疆民法典》是一部立法技术较好的法典。该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将有关商法的规定纳入民法典中,法典包含了有关商业组织、商业义务等详细条款。法典还将保险、银行和其他商事行为纳入合同之债种类之中。
语言特色
各国高度重视民法典的语言设计,为让民众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绝对禁止在法律条文中出现枯燥空洞的说教。
《法国民法典》是影响较大的一部法典,其所表现的启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对任何地方、任何时代寻求自由与解放的人民来说,都具有极大的意义。《法国民法典》的语言浅显易懂、生动简洁,被誉为“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 据说,拿破仑曾希望这部法典能让全体法国人能读懂,人手一册。《法国民法典》中既通俗又优美的语言,实现了拿破仑这一愿望。
《德国民法典》以概念的细密精确、用词严格准确著称。每个概念用一个词来表达,反过来说,就是每个词只表达一个概念,不同的词所表达的概念不同,在规定某种法律关系或某一事项时,用的是适度概括的方法,而不用罗列的方法,常常用“等”、“其他”字样。这种规定为以后法官运用该法条留下可以发挥的空间。
《瑞士民法典》使用简短的语句,浅显的言辞,每个条文都短得只有一行、半行,立法者的目的就是要使未接受法律专门教育的人能读懂法典。
解释修改
民法典颁布后,如果司法实践证明某些条文不合时宜,就必须进行修改。成熟的民法典大修的可能性小。各国对民法典的修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德国民法典》颁布一百多年来,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去补充、修正和发展。一是立法,包括修改民法典和在法典之外制定单行法。二是法院的判例。前一种方法,通常只有在后一种方法无能为力时才采用,而在情况可能时或在问题初发生时,常常只会采用后一种方法。
《瑞士民法典》赋予法官以“补充”和“充实”的权力。《瑞士民法典》规定,凡依本法在文字上或释义上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如果本法没有可以适用的规定,法官应依据习惯法,无习惯法时,应依据立法者所制定的规则裁判,或者遵循公认的学理与惯例处置。
阿塞拜疆立法机关不断对其现行民法典进行补充与修改。这些修改不仅涉及到法典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法典的现代化以及法典与现代欧洲大陆法系标准统一化的问题。从2000年至2019年期间,阿塞拜疆己经对现行民法典进行了88次修改或补充。
《埃及民法典》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部分条文宣布废止。 一般通过发布总统令废止,公布于《政府公报》上。也有的是在颁布其他单行法律时特别指出法典的某个具体条款失效。二是修改。即通过发布专门的法令修改法典中的某项内容。三是补充。即通过发布专门法令,确立某项特别规定,以此补充法典中规定的不足。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