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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及其启示

马曼
2020-09-01 14:42:07  来源:检察日报

  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需要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除了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严厉的处罚,还需采取的管控和防范措施,在专门立法的同时,可以在反恐法、禁毒法等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定领域制定一些特殊规则,以加强规范和管理。

  为惩治有组织犯罪,需修改刑事法律的,宜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方式解决。

  有组织犯罪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生存的土壤,国际范围内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恐怖活动、毒品交易、买卖人口、洗钱等犯罪日益猖獗,这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都带来了严重威胁。各国也都通过采取符合本土情况的立法来有效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其中,日本经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创设了颇具特色的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在惩治有组织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日本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状况以及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

  (一)日本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有组织犯罪在日本有较长的存在历史,日本传统上较为典型的有组织犯罪是“暴力团”犯罪。日本学术界将有组织犯罪发展分为四个阶段。1960年以前为组织成员的形成时期,表现为赌徒、流氓、流动小贩等因临时的同谋而实施的聚合性犯罪。1960年到1980年为犯罪组织的初始阶段,表现为组织成员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聚集在一起,形成街头帮派以及从事赌博、抢劫、抢夺的犯罪团伙。1980年至2000年为有等级犯罪组织阶段,表现为内部组织结构严密,并通过经营外表合法的企业,介入经济活动、社会民事领域而获取非法利益。2000年之后则发展为现代组织阶段,大的犯罪组织通过合并、吞并小组织而组成更大的犯罪组织,呈现出隐蔽性、国际化、追求经济利益等特点。可见,日本的有组织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犯罪组织的能力也越来越强。

  (二)日本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因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规定、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有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理论界、实务界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并没有共识。日本没有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界定,但对典型的有组织犯罪“暴力团”进行了界定,即指可能助长其成员集体或者长期地实施非法暴力行为的团体,还规定了有组织犯罪中“组织”的含义,即指基于指挥命令,依照事先确定的任务分工,全体成员共同行动的结合体,并专门对有组织的杀人、绑架、敲诈勒索等行为规定了刑罚。

  从日本相关立法和学术界关于有组织犯罪发展阶段的论述,可以看出,日本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界定是比较宽泛的。有组织犯罪并不仅强调犯罪组织本身,而是把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形式,强调犯罪行为是以有组织的形式进行的。有组织地按计划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都是有组织犯罪。这种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行为是开放的、多样的,可能包括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实践中,暴力团犯罪在日本比较典型,在日本有组织犯罪中占绝大部分的比重,因此,日本制定了专门立法对其予以规制。此外,恐怖活动、贩卖人口、非法毒品交易、洗钱等犯罪行为通常会以有组织的方式进行,也是日本立法关注的重点。

  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形式和主要法律

  日本一直在根据国内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状况而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在立法模式上,日本采用了专门立法为主,并与刑事法律相结合的立法方式。日本与其他国家不同,是承认暴力团这种有组织犯罪有限合法的国家,其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重点在于对暴力团体、有关行业以及特定的犯罪行为、工具、对象等进行规制、防范和社会管控。

  1.针对特定的有组织犯罪,比如暴力团及有组织犯罪的一些特定行为,制定专门法律。如1952年,为了对实施暴力破坏活动的团体规定规制措施,制定了《破坏活动防止法》;1999年,对滥杀无辜犯罪的团体进行规制,制定了《滥杀无辜团体规制法》等。

  2.对于一些与有组织犯罪密切相关的刀枪、爆炸物、武器、赌博、毒品等金融领域的规范、社会管控以及有组织犯罪的防范,制定专门法律。如关于危险物品,1950年、1953年、1958年先后制定了《爆炸物取缔法》《武器制造法》《枪炮刀剑取缔法》;关于毒品管控,1948年、1951年、1992年先后制定了《大麻控制法》《精神药物控制法》《麻醉与管制药品取缔法》;关于反洗钱,2007年制定了《预防犯罪活动获利转移法》等。

  3.对于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内容的,通过修改法律,并制定特别刑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基础性法律,追究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需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一般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解决,有时候也制定一些特别刑法。如1999年通过的《为调查犯罪而监听通讯的法律》及《部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分别对秘密侦查、监听通信等特殊的侦查方法,证人保护作了规定;1999年制定的《有组织犯罪处罚法》对有组织犯罪的处罚作了一些规定。

  日本有关专门立法中的预防和管控措施

  反有组织犯罪是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的行业和领域很多,日本通过制定相关单行法,重点针对有关行业、领域等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各方面规定了大量的预防和社会管控措施,努力构建防治有组织犯罪的严密法网,对有效预防有组织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针对暴力团组织的预防和管控措施。在日本,暴力团犯罪在有组织犯罪中占有绝大部分的比重。针对有组织犯罪的专门立法中,1991年的《暴力团对策法》比较有特色。该法共八章五十二条,根据该法,暴力团是指可能助长其成员集体或者长期地实施非法暴力行为的团体。在日本,暴力团是有限合法的。该法主要对暴力团规定了具体的社会管控和防范措施。具体包括:(1)指定暴力团。(2)禁止从事相关行为。(3)损害赔偿责任。(4)关闭据点。(5)宣传培训和帮助措施。(6)强制命令和刑事责任。

  (二)其他专门性立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暴力团之外的其他专门性立法也规定了一些适用于包括暴力团犯罪在内的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管控措施。如《破坏活动防止法》对涉嫌恐怖主义的团体的设立、限制开展活动和取缔等作了规定;《枪炮刀剑取缔法》对管制刀具的携带、枪支弹药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出租、出借等规定了管控措施。在毒品管理、色情行业、反洗钱、恐怖活动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了大量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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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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