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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及其启示

马曼
2020-09-01 14:42:07  来源:检察日报

  日本刑事立法中关于有组织犯罪的规定

  为加重对暴力团、恐怖组织等反社会团体的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处罚,进一步剥夺犯罪收益,日本1999年出台了特别刑法《有组织犯罪处罚法》,之后作了多次修改。除对“组织”“团体”等概念进行界定外,还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加重了有组织犯罪的刑罚。对有组织的杀人、绑架、非法逮捕及监禁、诈骗、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窝藏罪犯、销毁证据、隐匿犯罪收益等十五项罪名,通过提高最高刑罚或最低刑罚的方式,加重了处罚力度。

  2.扩大了犯罪收益的没收与追缴的范围。一是关于没收的范围,规定团体的成员实施有组织犯罪的,可以没收归属于团体的犯罪物品,包括提供或者将要提供给犯罪行为使用的,以及属于该团体且由该成员管理的物品。二是规定没收的对象除了犯罪收益外,还包括来源于犯罪收益的财产、犯罪收益与犯罪收益以外的财产混合而成的财产。对于混同的财产,可以没收相当于非法财产的数额的部分。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收益的范围包括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获得的或者作为报酬而得到的财产,犯罪收益等不适宜没收的,可以向犯罪人追缴其价款。

  此外,日本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内乱罪、骚动罪、聚众不解散罪、聚众赌博罪、准备凶器集合罪等有组织犯罪的罪名,以及放火罪、决水罪、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绑架和贩卖人口罪、诈骗和恐吓罪、胁迫罪、强制猥亵、强奸罪、鸦片烟罪等一般性的罪名都是适用于有组织犯罪的。1999年日本还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制定监听通讯法,对证人保护以及秘密侦查、监听通信等特殊的侦查方法作了规定。

  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启示

  通过梳理,可以从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应当根据国情采取适当的对策和法律制度。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日本对暴力团这种组织犯罪采取了怀柔态度,暴力团在日本是有限合法的。而在我国和很多其他国家,犯罪组织本身就不合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都要追究责任。如根据德国刑法规定,建立、参与、赞助犯罪组织,以及为其招募成员的行为,均构成建立犯罪组织罪;建立、参与、协助恐怖犯罪组织的,构成建立恐怖犯罪组织罪。由此可见,反有组织犯罪,各国都应当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用符合本国国情的斗争策略和法律制度,不宜照抄照搬。

  (二)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重心应当放在有组织犯罪的防治方面。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立法的重要着力点都在于通过制定或修改相关的专门立法,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特定的犯罪行为、工具、对象等规定大量的有针对性的行政管控措施。这些措施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目的就是对可能产生有组织犯罪的领域加强管控,消解有组织犯罪滋事蔓延的土壤和社会环境。这些措施类似于我国反洗钱法、禁毒法等相关立法中的行政管理和处罚措施,重在加强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规范和管理,重在对犯罪的预防,以打早打小,惩防结合,从源头遏制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和发展。

  刑事措施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是严格受到限制的,在产生了有组织犯罪之后进行打击,对社会前端的治理效果是有限的。在治标的同时,还是要在治本上下功夫。当前我国正在全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需要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除了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严厉的处罚,更好地“打伞破网”“打财断血”之外,还需多借鉴日本和德国采取的管控和防范措施,在专门立法的同时,可以在反恐法、禁毒法、枪支管理法等涉及有组织犯罪的特定领域制定一些特殊规则,以加强规范和管理,努力将有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为惩治有组织犯罪,需修改刑事法律的,宜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方式解决。日本为有力地对有组织犯罪予以刑事处罚,主要是修改了刑事法律,并制定了一部单行刑法。德国开展相关立法也主要是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完成的。笔者认为,刑事立法主要规定刑事处罚和刑事司法程序。刑事追诉是最严厉的措施,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专门规制,更有利于规范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避免出现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两者关系的失衡。

  对于我国来说,刑事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协调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治体系的优势。我国历史上有一段时间,刑事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刑法立法采用了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并行的立法模式,刑事诉讼程序立法则在刑事诉讼程序法之外还有一系列单独规定。这种立法模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碰到了规定不够统一、适用不够衔接协调的问题。于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统一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现在的立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很好,这是我国开展刑事立法活动的宝贵经验,需要予以延续。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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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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