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受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对形式主义反抗”的法律现实主义在美国悄然兴起:推崇事实怀疑主义,崇尚实用的功能性研究方法,着眼于运动中的法律而非文本上的法律,怀疑法律的确定性,并进而对法律实务中的纠纷解决产生浓厚兴趣。不仅如此,这场反抗法律形式主义的运动并不局限于法律领域,“对于欧洲人而言,当打开一本美国的法律杂志之时,一种典型的第一反应就是:杂志几乎没有包含一篇关于‘法律’的文章。”自此,美国的法律方法渐趋远离教义主义样态。
我们不禁要问:这种发源于欧洲的法律现实主义,为何却在欧洲未能获得胜利呢?自1910年起,荷兰的海曼斯教授、德国以埃利希为代表的“自由法学”、法国的“自由的科学探索学派”等均对形式主义、教义主义、概念主义提出了挑战和抨击,然而令人意外的是,“虽然在今日之美国,那些法律现实主义者皆被视为英雄;但在欧洲,他们同行中的绝大多数已被长久地遗忘,即使最好的一些亦大体被视作法学史上的怪人”。究其原因,作者认为,“教义式-系统化”的法律方法并未被法律现实主义革命所抛弃,“要求改变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被内化于整个法律体系,并被融入流行的法律方法之中。”比如,19世纪的一些私法制度,诸如合同自由、所有权绝对以及过错责任并未被彻底抛弃,如何弥补这些制度的消极效应,立法者采取的方法是引入一些新制度,如权利滥用、诚信、严格责任以及不当得利等制度,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私法体系所承受的压力。因此,可以断言,与其说在欧洲发生的是一场反抗法律形式主义的运动,倒不如说是一次渐进的改革。
那么,欧洲法律文化的未来在哪里呢?作者给出的答案是,伴随着逐渐形成的新的欧洲私法,一种新的欧洲法律文化也正在形成。这种文化相比欧洲内国法律文化而言,将呈现出更少的形式主义和教义主义,而更为偏重实质性和实用性。为此,作者展开了一系列论证。
作为协调欧洲诸国立法工具的欧盟指令,对欧洲私法产生的影响最大,它的出现给欧洲带来了一种新的私法方法。传统意义上的私法被视为相对独立于政治的存在,然而,随着欧盟指令的出现,欧洲私法明显地成为一种旨在实现政治、社会、经济以及其他目标的工具。功能主义方法要求欧盟仅关注某些其认为具有经济、社会以及政治意义的法律的具体改变,而对指令涉及的内国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并不关注,这就导致内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比如,欧盟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但内国法律却不可能根据民事主体的不同身份而在立法上有所区别对待,这样,“基于欧盟指令的引入而造成的精神分裂式的合同法规范已在多个欧洲国家造成了困惑”。
实践中一些欧盟指令规定得非常具体,以至于几乎未给内国立法者留下任何制定新立法的选择余地,此外,这些指令往往包含某些具体的法律概念,而这些概念与内国法律体系并不契合,这种“法律刺激物”显然对内国法律体系协调一致产生了一种破坏性效力。欧盟指令即使转化为内国法律后,这种干扰依然存在,因为这些新的规则始终与欧盟法的指令紧密相连,直接导致内国法律目标与欧盟法律目标之间产生持续摩擦。
在欧洲私法新一轮的发展过程中,欧洲法院逐渐采取了一种实用主义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功能性的法律方法。作者以“海洋出版集团案”为例,指出欧洲法院允许西班牙法院自行对消费者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作出裁决,即体现了这一风格……
由于“比较本质上便是通过开启阅读疆界之门,使司法推理脱离某些僵化概念的束缚”,因此,比较法被证明是对抗实证主义和教义主义私法方法的有力武器。欧洲并不存在统一的私法,故打破学科之间的壁垒已成必然。此外,法律程序的非形式化、私法分解成诸多功能性法律领域、美国法律文化融入欧洲等因素,也推动了欧洲法律文化更少教义和更少实证主义的倾向。
面向未来,欧洲私法面临着如何让法律成为一门科学、如何构建一种统一的欧洲法律方法、是否需要欧洲正义理论的融入等实践性难题,就此而言,新的欧洲法律文化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渐趋完善”是法律的常见态势,“完美”只是一种梦想。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改造、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进步与成就都应该纳入我们的视野,闭门造车、自说自话式的法律改革,傲娇之下贻害无穷。
如果说梅利曼的经典名著《大陆法系》是对“二战”前两百年欧陆法文化的精致描绘,那么本书则系统研究了“二战”后至今的欧陆法文化变迁过程,两者共同构成了欧陆法过去与现在的完整拼图。如何在法律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中求得平衡,如何在规则正义与功能正义之中达成妥协,始终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