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7日和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以及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演讲时分别首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以及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倡议。自此,这一承载着时代使命的世纪工程,掀开了世界发展进程的新篇章,这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平台在中国的倡导下开始搭建起来。作为这一倡议的总设计师,习近平主席亲自谋划和部署,为“一带一路”建设指明方向。
“一带一路”倡议起于中国,覆盖亚洲、西北连接欧洲,西南连接非洲。从版图来看,亚洲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根基。“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为亚洲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它也对开创亚洲国家间全面合作关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使亚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为亚洲国家之间发展深层次国际合作提供了史无前例的新机制。
一、腐败问题严重影响了亚洲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亚洲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有三个在亚洲。但是,在世界近代史上,绝大多数亚洲国家曾沦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与半殖民地,“二战”之后,虽然亚洲国家逐渐摆脱了殖民统治,但殖民统治留给亚洲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纷繁复杂。多数亚洲国家深受腐败问题的困扰。腐败问题阻碍了亚洲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随着跨国经济交往的增强以及全球化的发展,腐败早已不再仅仅是局限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事情,而发展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害和痼疾,单纯依靠一个国家的一己之力已经不足以应对腐败,必须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与合作来治理腐败问题。
二、 在国际反腐败运动中,中国已从“观察者”转变为“引领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积极开展廉政建设,深入治理腐败问题,坚持有贪必反、有贪必肃,中国的廉政建设取得了全球瞩目的成绩,在反腐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铁拳反腐”更是持续获得全世界的关注。
在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中国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在国际反腐败的运动中已经由一个“观察者”的身份转变成“参与者”与“引领者”。在中国的主导下,2014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次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2016年9月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2017年,中国与东盟发布《中国—东盟全面加强反腐败有效合作联合声明》,强调加强中国与东盟反腐败合作的重要性。2018年9月,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发表《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19—2021年)》,宣言中提到中非双方应继续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不断完善反腐败合作制度和机制。
这一系列“中国方案”与“中国主张”正引领国际反腐合作向纵深发展,也是中国在国际社会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地位转变的证明。这些成果为进一步拓宽国际反腐合作格局打下了基础,同时也表明了中国正用自己所一贯追求的理念与方式逐渐成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引领者。
三、 “一带一路”倡议为亚洲国家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了新机制
长久以来,亚洲国家间缺乏全面国际合作的政治意愿,更缺乏全区域性的国际合作平台,现存的一些区域性或次区域性的合作机制,比如东盟、亚太经合组织、上合组织等多呈现出一种分散、碎片化的状态,亚洲国家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仍然难以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改变了这一局面,“一带一路”倡议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体现了中国在国际合作中谋求互利共赢、与其他国家平等相待、共同发展的一贯立场。作为21世纪最重要的国际合作倡议之一,“一带一路”倡议为全球治理贡献了基于互利共赢的全新解决方案。它使得亚洲国家间的全面合作变得可能,“一带一路”倡议有助于推动亚洲国家间的深度合作与一体化进程。
如前所述,多数亚洲国家仍然遭受着较为严重的腐败困扰,亚洲国家之间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对于整个亚洲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亚洲国家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水平是不高的。上世纪90年代,美洲和欧洲国家间都已经出现全区域性的反腐败公约,2003年非洲国家间也签署了非洲联盟预防和惩治腐败公约,而亚洲国家之间的反腐败公约迄今仍是空白。亚洲缺乏全区域性的反腐败公约,使得亚洲的腐败治理比其他地区更加困难。“一带一路”倡议将打破这一僵局,将为亚洲国家间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一个更为开放的平台,而中国在国际社会反腐败合作中地位的转变使得中国必将成为亚洲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引领者。2017年5月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我们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2019年4月,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又一次提出“坚持一切合作都在阳光下运作,共同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腐败”,该提议得到与会各国的热烈响应。
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推动和引领亚洲国家全面反腐败合作的进行,既是顺理成章的也是义不容辞的。借鉴其他各洲在反腐败方面的经验,亚洲国家间签订一部亚洲反腐败公约是推动亚洲国家间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可行和必要之举。反腐败公约的签订可以在亚洲国家间提供更为完善的反腐败国际合作规则以及更为健全的执行机制,可以使亚洲国家反腐败的合作机制形成制度化、法治化,确保反腐败合作实施的效果。
(作者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本文为天津哲学社科规划项目“国际商事交易中反贿赂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编号:TJFXWT1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