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劳动保障-正文
青海建立劳动监督监察协作机制
//www.workercn.cn2014-12-05 07:18:31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分享到: 更多

人员互聘 信息互通 调解互邀 处置互动

青海建立劳动监督监察协作机制

  中工网讯 (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总工会与省人社厅联合发文,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互聘、信息互通、调解互邀、处置互动”的“四互”协作机制。

  据了解,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四互”。

  人员互聘。地方总工会、园区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村(社区)工会聘请同级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或顾问,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聘请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担任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信息互通。企业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与所在区域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紧密的信息互通和对接制度,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等情况,在向上级工会报告的同时,及时告知所在区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告知所在区域工会组织。

  调解互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邀请工会组织协助调查处理或参与行政调解。工会组织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调解的,邀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与调解。

  处置互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规定时效内立案,及时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向工会说明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用人单位提出的整改指令和意见,工会积极配合,抓好跟踪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青海省总工会副主席付东明说,随着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复杂化、多元化,工会亟需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网络优势和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优势,建立新型“四互”协作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制度对接、监督互动的新格局。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