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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工会建设之我见】
发挥群众组织优势 做好工会立法参与
张瑞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了总体部署,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强调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伴随立法权限的扩大,工会维权工作面临新机遇,充分发挥工会自身优势,突出工会工作特点参与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与国家立法是法律赋予工会的重要权利,也是工会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近年来,工会抓住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劳动立法的有利契机,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积极主动参与立法,相关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做好工会立法参与工作应在多方面做出努力。比如,立法具有很强专业性,工会立法参与工作者应当具有良好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素养,熟悉法律话语体系,能够熟练运用法言法语,与立法机构在同一语境中沟通对话,彼此听得懂,能互动,意见建议可以有效传递,这样才称得上参得进,说得准,立法参与也才可以取得实效。又比如,法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要使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很好地服务于经济基础,工会立法参与工作者还必须掌握经济知识,熟悉经济规律,了解经济形势,这样,提出的意见建议才具有科学性,才能够被吸收采纳。尤其重要的,是要立足工会群众组织特点,充分发挥工会机构健全、联系职工群众密切的优势。这是之前工会立法工作取得实效的成功经验,也是以后工会立法参与工作中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
充分发挥组织机构健全优势,开展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众多地区、行业、企业具体情况、一手资料、翔实数据,为工会的意见主张获得支撑,保障立法参与实效。这条经验取得的成效,在工会参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制定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例如,2006年,为配合《劳动合同法》制定,全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当时,一些部门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具有灵活性,对促进劳动者就业具有积极作用,且数量不多,法律不必对此过于干预。工会则坚持,劳务派遣已被泛滥使用,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必须立法予以严格规制。一段时间,反对和赞成规制的双方各执一词,立法机关难以决断。正在此时,全总向全国人大提交了这份研究报告,报告在典型调研基础上推算,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在2500万左右,很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经济等权益不同程度受到损害。这份包含大量调研数据的报告,成为当时立法机关判断劳务派遣用工形势的重要依据,整个立法走向因此向工会主张倾斜。
最终,工会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众多重大意见建议得到采纳。
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群众特点,深入企业和职工中去,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立法,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踊跃发表意见建议,使工会在立法参与中的主张因具有广泛代表性而为立法机关采纳。比如,在参与劳动合同法制定中,全国总工会抓住《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利时机,要求各级工会深入企业和职工中宣讲法律草案内容,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并积极向立法机关反映。据统计,在立法机关收到的19万条意见中,近70%是职工和工会提出的。
同样,在《劳动合同法》修改中,《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时,全国总工会精心部署,各地工会积极努力,工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在立法机关收到的55万条意见中占绝大多数。职工群众和工会意见建议总量占据多数和相对集中统一,使得坚持民主立法的立法机关,有理由相信这些意见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