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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会在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等方面,是否能实现维权关口前移?
答:新法第七条就对工会的这一职责进行了明确,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奖惩办法与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密切相关,而工会组织就是职工权益代表者。因此,法律特别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问: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上的义务有无新的规范和变化?
答:这方面的变化还是挺大的。新法明确要求将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职工明白自身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提高做好安全生产责任感,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维护自身权益,做好本职工作;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建立应急救援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和演练。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第七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是提高职工应急救援能力、保护自身安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基础工作。因此,新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职工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和组织演练要求;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促进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新法第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进一步规范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为今后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产生重要影响,发挥积极作用;新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向职工通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受到广大职工的监督。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