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问:在一些安全事故中,一些是因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的,新法对此有无进一步规范?
答:为进一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更好发挥安全生产管理作用,新法在这方面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新增加的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新增加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新增加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四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新增加的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一部好的法律,须做到责、权、利分明。涉及职工群众生命健康权的法律,应对失职违法成本给予足够的惩戒。请问,新法在这方面有新的变化吗?
答:为堵塞漏洞,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新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一是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原法律罚款最低2000元,最高仅为20万元,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罚款最低2万元,最高可达100万元;二是实行“黑名单”制度,新法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氛围;三是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加大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新增加的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最低二十万元,最高可达二千万。
另外,新法新增加的第九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分别处以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八十罚款。
新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受到刑罚和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公示,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规定。
可以预见,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对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产生重要影响。(本报记者王井堪 通讯员郝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