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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投身法治湖南建设
2009年,傅莉娟回到了阔别13年的司法行政工作岗位,任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长时间的法律工作没有模糊她心中法治的梦想,反而因长期的孜孜以求变得愈加清晰和系统。
2010年4月25日,时任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在履新时突出强调“要推进依法治省迈出新步伐”的讲话,这让她敏锐地感受到了机遇和希望。
傅莉娟带领省依法治省办(后改为省委法治办)的同志顺势而动,积极作为,起草了《关于“十二五”湖南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提出建设法治湖南的具体设想和建议。这些意见在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决定》和省委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得到采纳。
在湖南省委、省政府正式作出“建设法治湖南”的战略部署后,傅莉娟带领团队成员组织全省的法学专家学者,数易其稿,形成《法治湖南建设纲领》(建议稿),提交给省委政研室作为参考,并全力配合其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2011年7月26日,中共湖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开启了湖南法治建设的新征程。
傅莉娟积极沟通协调,推动省委于2012年上半年成立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她积极履行省委法治办副主任工作职责,助推完成了一系列有关法治湖南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机制建设。
她协调设立了由54个省直部门参与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经营、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建设等六个专项工作协调指导办公室。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和法治湖南建设工作推进会。建立了省委法治湖南建设督查团,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个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各项重点工作稳步推进的法治湖南建设工作格局正在悄然形成,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领域的法治建设成绩斐然,“法治湖南”已成为湖南省最引人注目的一张名片。
“法治湖南建设,是法治中国精神内涵在地方区域治理的具体体现,是结合自身实际和实践探索开展的创新之举。”傅莉娟说,“我们大力推动法治湖南建设,就是打开了法治中国的一扇窗。通过这扇窗,可以找坐标、辨航向;通过这扇窗,可以拓思维、找良方;通过这扇窗,可以知现在、赢未来。这一实践与探索,反过来必将影响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必将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厚重坚强的奠基之石。”
思考:法治建设列入政绩考核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建立扎实有效的推进机制。”积极投身法治湖南建设实践的傅莉娟对“法治”有着切身的体会和深刻的认识。透过法治湖南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她把目光聚焦在了更为具体的制度和机制架构设计上面。
2013年,在高票当选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后,傅莉娟在多年对市州法治建设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在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中的思考探索和实践感悟,形成了数据翔实、观点鲜明的代表建议案《关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务必建立扎实有效的推进机制的建议》。
在建议中,傅莉娟直言不讳地指出了当前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如某些领导干部存在认识偏差;法治实践中不遵守宪法法律的乱象层出不穷;司法腐败和打官司难、执行难等问题依然存在等。
“法治是我们应对和解决各种困难、矛盾及其难题的必由之路。实践证明,如果我们不能扎实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很难从根本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傅莉娟认为,“法治中国建设重在实践中前行,重在落实责任。”
傅莉娟说,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深刻认识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建设法治中国作为一项涉及科学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列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整体合力。
要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建立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考评,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工作条件。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傅莉娟和她的团队开始着手制定考评法治湖南建设的指标和评价体系,旨在进一步提升湖南法治建设的的水平。
“我相信,假以时日,当法治真正成为全体公民的一种思维,一种习惯,一种方式,一种意识,那么,我们的法治中国梦就不再遥远了。”傅莉娟说。(本报记者 曾 妍 本报通讯员 罗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