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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么一位女“法律人”,以法律工作者自居,身体力行投身法治湖南建设实践,并积极为法治中国建设建言献策。她就是傅莉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民革湖南省委副主委。
经历: 20年从事法律工作
“当初选择法律专业,就已经和司法行政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傅莉娟说,“20多年过去了,我还是愿意说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
1987年,傅莉娟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进入平江县律师事务所工作。从律师到事务所副主任,到1991年被选拔为平江县司法局副局长,再到岳阳市妇联权益部部长、平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湖南省妇联副主席。
一路走来,傅莉娟勤勉而踏实,始终将工作置于一名“法律人”客观而冷静的视角下进行全盘考量和规划。
“对于妇女维权工作,我始终坚持三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注重部门配合协调,带着深厚的感情来做这项工作。”傅莉娟说。
傅莉娟任省妇联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期间,带领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妇女提供实实在在的司法服务。积极争取了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办公室资助,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实施了“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项目。
2009年,湖南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我国首次由省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的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指导意见。
对于反家暴工作,傅莉娟不满足于各部门形式上的配合,而是追求细分相关部门职责,进行“精细化分工”的工作模式。
在她的推动下,省公安厅将反家暴内容纳入基层派出所所长常规轮训内容;长沙市岳麓区将反家暴工作纳入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岳麓区法院发出了湖南省第一个“人身保护令”, 开辟了家暴司法保护新方式;芙蓉区试点“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政府首次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
傅莉娟的努力让越来越多的群众认识到,家庭暴力不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更多的人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