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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省工会联合开展劳动法律服务
//www.workercn.cn2013-12-05 07:42:58来源: 中工网-《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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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后发现患了职业病,还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病假期间,未签劳动合同要不要付双倍工资?” “企业把月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奖金,每个月扣除,留到年底再发,这合法吗?” 昨日上午,省总工会联合南京市总工会、南京市秦淮区总工会,在新街口正洪广场举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记者在活动现场了解到,年关将近,劳动纠纷多发,而集体争议增多成为突出现象。

    工资工伤仍是维权热点

    靳师傅专门乘车从下关赶来咨询加班工资问题。他因所在国企停产放长假,在另一家公司干了长达7年的保安,每天工作12个小时,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只在第一年签了一份协议,后来没再续签,我能要求未续签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吗?”

    省总工会的公职律师为靳师傅详细列出主张加班工资所需要搜集的相关证据,并告诉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如果公司当初与他订立的协议中没有作例外约定,他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

    “从最近一段时间职工咨询、投诉的情况来看,劳动报酬和工伤还是职工维权的热点问题。”省总工会法工部同志告诉记者,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工伤保险引发的工伤争议时有发生。来自盐城的一名农民工在常州某鞋厂工作时受伤,断了4根手指,企业只给了他6万元就签协议了事。目前省总正在联合常州市总工会给予法律援助。

    企业不景气 员工要警惕

    在新街口一家知名餐饮企业工作的小薛,特地到活动现场找他上次申请仲裁时的代理律师、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副教授叶晓辉求助。小薛主动撤销劳动仲裁,11月30日回公司上班,第二天就接到总公司通知,要求他12月3日到杭州轮训三个月,三天内没去报到就视为旷工自动离职。

    叶晓辉告诉记者,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后,餐饮业大环境不景气,这家企业疑似变相逼老员工自动离职,目的就是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叶晓辉代理了该企业18名员工的劳动仲裁,工作年限最少的七八年,最多的十几年。小薛干了11年,企业曾提出给4000元补偿让他自动离职。

    因经营不景气,企业除了变相逼走老员工,有的还会突然消失,“黑”了员工的工资。叶晓辉说,近期她接到好几起案子,都是一些在大商场租赁柜台,因经营不善突然撤柜消失,员工工资无处追讨,“大多拖欠员工几个月到半年的工资。”

    “目前确实出现了集体争议增多的阶段性特点。”据南京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温可人介绍,集体争议多因企业经营困难引起,内容集中在欠薪、补缴社会保险和裁员补偿等方面。还有一些已终止劳动关系的老员工,因原来所在国企土地拍卖,回过头来主张自己也应该分享收益。“要求分享改革成果,这是集体争议阶段性增多凸显的新诉求。”

    全省联动零距离服务劳动者

    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符广洲和秦淮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汪祥明亲临现场,与省、市、区工会的法律工作人员一起为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发放了《江苏省“一办法七条例”》等各类法律法规宣传手册近1500份。来自省、市、区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的14名律师,开展了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职工法律援助现场咨询服务活动,并当场解答职工群众法律咨询近百人次。

    据介绍,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第三年,也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13周年。自从2008年开始,省、市、区总工会连续第六年在被誉为“中华第一商圈”的南京市新街口联动开展“12·4”法制宣传日大型广场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现场采用法律宣传、政策咨询、悬挂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与职工群众面对面的交流互动,解读与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赢得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广泛欢迎和一致好评。

    12月4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法工干部和职工法律援助团律师等相关服务人员,通过法制文艺演出、开展咨询服务、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主题鲜明的法制宣传活动,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为职工群众提供劳动法律咨询与服务。各地工会还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把法律知识送进企业、送上工地,引导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天,省总工会联合南京市总工会、江宁区总工会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省市区工会法工干部走进企业,为基层工会干部和职工送法律、送知识、送服务。

    本报记者 谢丹娜 朱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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