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在驻马店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帮助下,该市某水泥厂下岗职工王红彦打赢了一场劳动维权官司,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5年9月,王红彦在驻马店市失业管理中心办理了失业证明。2018年7月,王红彦前往该市中亿公司应聘,并被录用为安保部监控员。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红彦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于是把自己的遭遇反映到驻马店市总工会。在维权律师的协助下,王红彦向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9年1月2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王红彦与中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这一仲裁裁决,中亿公司表示不服,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该市总工会又委派维权律师代理了这起官司。中亿公司诉称,王红彦因与其他单位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劳动关系,公司发放的劳动报酬实为劳务费,请求法院判决中亿公司与王红彦不存在劳动关系。
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应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驻马店市中亿公司与被告王红彦存在劳动关系。(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