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双方均有不足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调查终结后,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以李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据?
在调解过程中,公司向调解员出示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同时,公司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且依法进行了公示,是合法有效的。在相关制度中,公司明确规定代打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权解除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掌握有李琪大量违纪事实并调取了视频、车辆进出记录及考勤记录,相对固定了李琪找人代打卡的客观事实,所以,公司坚持认为其解除行为合法,无需向李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李琪也不示弱,在坚持自己主张的同时,明确要求公司必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调解员在与李琪沟通时说,根据其承认的开车上下班事实,2名员工的证人证言及完整的视频记录,可以客观证明其存在找人代打卡的客观事实。另外,考勤记录、车辆出入时间和申请人请休记录之间存在多重矛盾,恰好亦能证明其存在找人打卡的事实。如李琪有一天请休年假,但是仍然有打卡记录。这种情况下,只有一种合理解释,那就是其休假时未与2名员工事前沟通好,2名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他代打卡。虽然其矢口否认这一事实,但其无法对上述证据链给出更加合理的解释。因此,建议李琪后退一步,争取事情有个比较满意的解决结果。
针对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调解员一方面认为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要求其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想一下李琪离职后的处境,以及其在职时为企业发展做出的贡献,尽量为其提供一些方便,千万不能在用工时是一家人,在离开后就变成仇人。再者,和谐的劳动关系会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大的利益。
鉴于李琪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度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关系合法有据,即使案件调解不成转到仲裁立案审理,其请求也不一定得到支持。所以,调解员建议李琪接受协商,与公司调解解决该争议。
近日,双方以N+3的补偿标准达成调解方案,并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签署了《调解书》。
“调解员奔波3天就解决了我与公司之间的争议,效率实在是高!据了解,像我这样的争议,一般情况下能在一年内解决就不错了,我真该为调解员点赞。况且,调解员帮我要回了比预想多得多的经济补偿!”李琪高兴地说。
(本文案例引自《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指引》)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