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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华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

许山松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邹 震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

劳动者认定职业病遇到困难 女职工孕期收到解除通知书

且看上海工会如何维护你的权益

2020-01-22 09:00:40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在过去的2019年里,全市各级工会通过上海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代写法律文书、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40427件,同比上升3%。

  在纷繁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人、法律人,拿起法律武器,为有需要的职工维护合法的权益。本期劳权周刊将带您一同回顾上海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优秀案例。

  工会助力推动职业病认定

  劳动者徐某在A公司从事氢氧化铟的生产工作,由B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两公司均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徐某在工作时突然昏厥,经市级医院初诊诊断确认为铟中毒,但当要求两家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两家单位却开始推卸责任……

  由于徐某的劳动关系不明,且尚未得到职业病鉴定结论,维权难度颇大。无奈之下,家属前往市总工会职工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第一次提起劳动仲裁时,援助律师通过查询社保记录、多途径收集证据材料,确认两家公司属于关联公司,经仲裁庭确认了徐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截至开庭之日,尚未得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故关于工伤待遇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虽然徐某确诊为铟中毒,但由于在上海没有一例因铟中毒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先例。在援助律师咨询肺科医院医生,并且告知情况后,经肺科医院内部反复论证、本市各大医院专家召开病例研讨会后,他的职业病最终得到了认定。法院审理阶段,承办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其在职业活动中遭受职业伤害,最终支持了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津贴的请求。

  点评:本案最重要的一步就是铟中毒构成职业病的认定,这起案例也是国内外首例关于铟中毒致全身多脏器损害的病例 (转自《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2017年7月第33卷第7期),故在职业病认定上产生了一定困难。但是,援助律师排除障碍,从劳动关系、病因及工作因果关系等方面,层层深入,最终成功为劳动者维护了权益。

  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职工成功维权

  M公司、N公司、T公司和T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为某知名品牌在中国区域从事设计、生产、销售版块业务的四家外商投资企业。2015年起,因经营效益滑坡,品牌总部决定改变在中国市场的经营策略,整体出售运营业务。此后公司业务下滑不止。管理层为减轻企业负担,指示人事部门要求职工自行离职。得知这一情况后,企业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前往金桥开发区总工会寻求援助。

  面对职工焦虑无助的眼神,工会维权人员当即安抚,经初步了解情况后,一支由工会干部、公职律师、社会律师组成的区总工会援助团队在24小时内建立,连续两周为职工提供专业服务。通过理性分析企业现状,帮助职工选择最为有利的维权途经和维权方式。

  同时,工会法律援助、区劳动仲裁开启了绿色通道,援助团队奔波在仲裁院、工会、企业与职工之间,做好材料收集、资料准备、力量调配、对话服务等工作,70余名职工在庭审当天即拿到了仲裁生效法律文书,又有50余名职工在立案当天即开庭审理……最终随着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开启,一场群体性的劳资纠纷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有序化解。

  点评:本案因情况复杂,事态严重,工会维权人员没有拘泥于常规调解方法,通过与各职能部门的密切联动,第一时间掌握各类动态,进而准确判断案件走向。在上级工会法律专家的指导下,主动约谈企业实际控制人,要求企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相关诉讼过程中,给予劳动者一般债权人资格,最终在有限的时间内,控制了事态的发展。避免了劳动者在等待相关执法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调解员帮忙找回被“藏”的加班费

  劳动者胡某系某保安公司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胡某上班以12小时为一个班次,期间2次就餐,各半小时。2019年1月,胡某以公司拖欠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并向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后又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委托,杨浦区总工会指派律师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

  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律师调解员经仔细核对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明细,发现存在某些月份的考勤天数相同,但是实发工资的数额却不相同的情况。同时在工资清单中虽然列出了加班工资的金额,但该金额与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出的结果却不一致。对此情况,律师调解员要求公司作出合理解释。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公司终于承认:考勤记录与工资明细并不吻合,工资清单系临时伪造。实际情况是公司一方面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与胡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又口头告知胡某,每月工资以日工资乘以实际出勤天数的方式计发的。

  经仔细核算,律师调解员发现以胡某实际工资标准为基数算出的每月加班工资应得金额与公司按照最低工资为基数实际向胡某发放的加班工资相比,每月存在数百元差额。经调解后,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5000余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因加班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公司试图通过制作假的工资明细,以达到其克扣劳动者加班费的目的。在调解过程中,工会调解律师仔细审核证据,从证据中发现了用人单位违法的蛛丝马迹,揭示了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真相,最终使得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补发加班费,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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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报
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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