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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绛打赢钱钟书手稿官司 获赔20万元
//www.workercn.cn2014-04-14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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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受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尘埃落定。记者昨天获悉,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杨季康(笔名杨绛)诉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中贸圣佳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杨绛最终赢了官司,将获20万元赔偿。

  引发此次诉讼的书信手稿,主要发生在钱钟书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之间。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向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涉案书信的收信人李国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则提出,这些手札是作家与主编之间的工作和学术观点沟通,部分内容早在2008年纪念钱钟书逝世十周年时已进行过公开展览。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请求法院驳回杨季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并与李国强共同侵犯了杨季康等的隐私权。法院故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并公开道歉。

  中贸圣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院提起上诉。由于手稿中还有李国强与钱媛(钱钟书和杨绛的女儿,已故)的通信,所以此案也牵扯到钱媛的著作权和隐私权。中贸圣佳公司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季康有权依法行使钱瑗的涉案权益;另外,公司已提前取消研讨活动,不存在主观过错,且早已主动终止被诉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杨季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季康作为钱钟书的遗孀、钱瑗的母亲,是其二人的近亲属,在二人去世后,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认为,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且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季康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

  市高院表示,鉴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所以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该公司和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所以,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骆倩雯 通讯员 赵岩 谢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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