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_页头
 
当前位置:中工网人物频道职工风采-正文
孙波:做人民信任的法官是无悔的选择
//www.workercn.cn2014-02-17来源: 中工网
分享到:更多

    在审理被告人邹宝玉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刘金宝因为对公安机关的伤害鉴定不服,多次闹访,坚持要重新鉴定。当鉴定结论维持后,多次辱骂孙波,甚至连同母亲、妻子、岳母用手指戳着孙波的头,长达一个多小时。这期间,虽然孙波内心满怀委屈,但是仍然眼含着泪,微笑着为他们做法律解释,同时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如果刘金宝同意,将得到十六万元的赔偿款。很遗憾,他没有同意这个调解。至今,刘金宝后悔不已,看见他时说:“实在对不起,现在才知道你是真心为我们好,哪怕现在给一半的一半也行啊!”这些年,经他处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98%以上。

    2005年3月,因审判工作需要,孙波被借调到市中院刑事审判庭从事审判工作。从此,他开始从事市、区两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既办理市中院的案件,又办理区法院的案件。为了避免工作冲突,他白天安排开庭,晚间才抽时间写审理报告。2005年以来,共参与审判中级法院一审、二审案件400余件,其中大要案100余件,这当中有轰动全国的“白玉库、王剑波等人故意杀人案”,影响全市的“李庆波、孙志强集资诈骗案”,还有省高院指定由市中院管辖审理的在全国和全省有影响的哈尔滨市“郑容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七台河市的正厅级干部“乔洪涛受贿案”等,办理区院刑事案件400余件。

    孙波是鹤岗法院系统公认的业务骨干,工作积极勤奋,精益求精。他以善于审理复杂、疑难、重大案件而著称,且审结的案件无超审限,无发回重审和上诉改判等情况发生。审判作风扎实,审判质量过硬,审理的案件得到省高院乃至最高法院的肯定,被称为年轻的“专家型”“学者型”法官。“白玉库故意杀人案”震惊全国,起诉到法院以后,由于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半年没有开庭,社会反响不好。他仅用六天时间,通过阅卷并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交换意见,补充完善证据,用两天时间两次开庭,第二次开庭后没来得及换衣服,就直赴北京最高院汇报案件。三天后同步宣判结果在媒体公开,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8年底,由于资金链断裂,当时鹤岗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160多家中介机构吸收社会资金70多个亿,引发了一定的社会恐慌。一部分中介机构和用款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发生后,随着公安部门的侦察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案件陆续被起诉到法院。由于这些案件牵扯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大,对全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且这类案件在鹤岗尚无先例,这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挑战。2009年,按照市中院党组的部署,孙波承担了案件的审理工作。他首先被委派介入市委、市政府成立的民间借贷问题处理小组担任法律组的指导工作,对于刑事侦查阶段案件的每一个步骤都要进行指导。当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他主审其中最大的几起集资诈骗案件,每起案件都有几百本卷宗。由于涉及死刑案件,要求每个细节不能疏漏,数字笔笔有宗,整个案件脉络要统筹兼顾,他在一个堆满卷宗的大会议室里整整阅卷一个月,抢前抓早,写出了几十万字的案件汇报材料,又协助市中院院长、主管院长先后统一整理了全市两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形成汇报材料,并向市委、市委政法委、省高院、最高院汇报情况,为及时有效处理这一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支持。期间,他还及时搜集整理了国家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班加点地学习和研究。针对案件的特点、涉案人员和金额,及时介入,主动出击,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为案件的成功审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他业务扎实,对法律和政策理解把握到位,使这些案件顺利审结。除圆满完成了李庆波等人集资诈骗案的主审以外,还参与了所有涉及集资诈骗案件的审理工作。案件的成功审结及集中、公开审理和宣判,特别是受害者的旁听庭审,极大地消除了案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稳定了人心,树立了司法形象。

    孙波为人低调,从不计较个人得失。2010年,市中院新班子组建后发现刑事审判庭积压案件66件。为了尽快审结全部积案,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他和抽调的攻关组同志经常不辞辛苦地去调取、核实证据。当时庭里没有交通工具,他经常是自己掏钱打车外出办案。每天日程排得满满的,整日穿梭于法庭、办公室和看守所之间,把全部热情和精力都用在了工作上。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他们仅用3个半月时间就高质量地审结了所有积案,无一上诉,法律的威严和正义再次得以彰显。

    鹤岗是煤矿城市,矿难事件时有发生,每次涉及矿难案件都由他主审。近些年,全市此类案件也是他协助领导来平衡把握。鉴于这种情况,他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几万字的矿难案件处理调研文章,在《审判研究》上发表,省高院对此很重视,委派他和省高院的同志参加了全国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安检部门等关于矿难案件的研讨会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经过热烈讨论,最高法院充分听取与会意见,最终出台了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司法解释。

    作为司法先例,他处理了全省第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乔洪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全国同类情况属于第一例。案件处理后,控辩双方均感到满意。他还处理了第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黑龙江正明集团)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鞠海波)。他处理的案件无论在证据采信、证据链条的形成,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丝丝入扣,入情入理,既合法理,又合情理,尤其是庭审当中,他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自己的控辩意见,并且当庭作出小结,最终对双方的法律意见都作出了法理性的评价,取得了良好效果。他的调研文章多次在《黑龙江审判》等法律刊物上发表。

    从事审判工作以来,孙波参与审判的案件近2000件,其中大案、要案200余件。2008年11月,检察院起诉一批自侦案件,院党组要求在15日之前结案。除去送达十天以外,开庭和判决只留给他两天的时间。这时,他爱人因胃出血住院,又无人照顾,他没有提任何要求,把孩子送到老人家,给妻子打个电话说声抱歉,就连续两天开庭组织材料,书写审理报告,汇报案件,最终完成了院里交办的任务。在他患病后,三天一透析,仍主动要求领导分配工作。在审理一起市纪检委督办案件中,他不顾医生和家人劝说,坚持了三天开庭。在审判席上,领导和同事们都说:“如果坚持不了,随时可以休庭”,但他虽面显疲惫,但仍思路清晰地完成了庭审任务,并及时审结该案,体现了一名共和国法官的高尚情操。

1 2 3 共3页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详细内容_右侧栏目
详细内容_页尾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