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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行政一庭副庭长王艳姮:好法官 大好人
//www.workercn.cn2014-06-16来源: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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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信服这个判决是公正的!此后老人再没有上诉。

  百姓政府是平等主体法庭之上两者无差别

  时下民告官的案子多了起来。

  民告官案子的内容很多,有的是动拆迁补偿是不是合理引起的纠纷;有的是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引发的污染问题;有的是人保部门认定工伤是否确凿、社保部门核定养老金是否准确等关系个体切身利益的政府行为引起的争执。

  案子多了,作为审案的司法人员自然工作量就多了起来,但王艳姮看到多起来的民告官案件并不嫌烦,她有些逆向思维:来法院,说明老百姓相信法律。民告官,说明百姓的民主意识在增强,说明强势政府、弱势百姓的观念正在弱化。

  对王艳姮的观点我提出了异议。我说相对政府,百姓总是弱势的,民告官有时是老百姓无奈之举,尽管百姓提起诉讼,但他们其实很担心官官相护,担心法院被政府打招呼。

  说到这个话题,王艳姮严肃起来,她说:“在法官的的眼里,并无民与官之分,百姓与政府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法庭之上两者无差别。

  王艳姮用事实证明了她的说法。

  一家干细胞工程公司,数年前开始经营脐血干细胞储存业务,即通过医院采集,提供新生宝宝永久保存脐带血的业务。

  市卫生局因认为这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属于违反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情形,作出取缔、没收该公司液氮生物容器共4只的卫生行政强制决定。

  这家公司不服,就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我国首例脐带血管理的卫生行政案件。  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脐带血是否属于血液?二是采集脐带血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

  脐带血是否属于血液?当时对脐带血的定性和管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准确把握脐带血这一关键概念,王艳大量翻阅医学书籍、搜寻相关网站,一点一滴地学习,最终她认为脐带血采自胎盘,与新生儿的血液成分一致,符合医学上对全血的定义,当然也就属于血液的范畴。

  对于市卫生局依据《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作出决定,王艳姮认为,血液管理涉及到采集、制备、储存、供应几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发生的行为都应当受上述法律规范的调整,原告没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采集了脐带血,属于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液的违法行为。

  案件介绍到这里,那家公司败诉无疑了,结果并不尽然。

  王艳姮认为,市卫生局作出的取缔决定是针对原告实施未获许可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禁止性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故取缔行为合法。但被告同时作出对原告4只液氮生物容器予以“没收”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罚种之一,而被告未根据该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是程序违法,被告的没收决定无效。

  最终这个案件以被告取缔行政行为被确认合法、没收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而结案。

  这是不是属于各打50大板呢?王艳姮认为不是。她说,这恰恰说明,不论是民还是官,法院都一视同仁。

  后来这件脐带血案件的审理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形式通报,卫生部还将这个案件转发全国卫生系统,要求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学习。

  好法官难做!它需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需要不畏权势,不贪名利;好人难做!它需要对民生有敬爱之情,需要以自己的付出、辛苦来帮助百姓。

  “好法官”与“好人”,王艳能集为一体,这是不易的,应该为她掌声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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