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付加班工资保安员怎么为自己维权?
//www.workercn.cn2014-07-10 11:48:47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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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保安员 赵刚
回答: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凡
赵刚:2011年,我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1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岗位为停车场保安。保安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我的工作时间是21时至次日5时,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公司也给我安排工作。扣除加班费后,我的月平均工资为1485元。
去年,我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节假日加班费,后又诉至法院。一审期间,我提交了工作期间保存的“看车警卫工作记录”,这份证据显示了我的上岗时间,上面有上岗人员签名、停放车辆情况,还有保安公司保卫部门检查情况。根据我提供的证据计算,2010年2月至2012年12月,我延时加班共计239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5天。
保安公司也提交了一些证据的复印件,其中有我签名的考勤表,而“考勤人”栏为空,它们试图用此证据证明我没有加班。我认为这些证据是公司后补的,不具真实性。请问我和公司的证据,究竟哪个能被法院采信?
王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您作为劳动者一方已经举证,如果公司不能证明您的证据系伪造,还要看哪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更大。根据民事审判在证明标准上追求的“高度盖然性”规则,需要看哪一方的证据更符合客观规律。从您和公司分别提交的证据来看,公司的证据是打印件,证明力弱于您提供的原始工作情况。我认为:应该以您的“看车警卫工作记录”为依据,认定您的出勤情况。(本报记者 王香阑)
编辑: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