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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今天的人们来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20年前,工时立法却是《劳动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争议焦点。
在《劳动法》之前,我国一直没有工时立法。长期以来实行的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工时制度,是沿用建国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一些企业和职工都提出了缩短工作时间的要求。
而在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即就标准工作时间作出了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的规定,1935年的47号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尽管《劳动法》制定时,我国都未批准这两个国际公约,但缩短工时已成为一种趋势。
但即便如此,立法中有关工时的分歧依然较大。比如,对于周工作时间,有的主张44小时, 有的主张40小时。最终,起草小组在综合分析了各方面意见后,“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也考虑到《劳动法》只规定基本劳动标准的性质,认为在目前情况下, 以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为宜。”
“更激烈的争论,还是在加班加点的限定上。”据参与了当年《劳动法》起草工作的全总书记处书记郭军回忆,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是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可那时我国经济刚刚开始蓬勃发展,加班加点现象十分普遍,许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常常平均每天加班三四个小时, 有的甚至六七个小时。故此,立法中各方面的意见不一,有的主张向国际劳工公约看齐, 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个小时;有的认为,只要职工本人愿意,政府对职工加班不应提出严格限制。
“当时,工会的意见是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24小时,而劳动部主张每月不得超过48小时。最后,达成的是一个折衷的结果: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郭军说,《劳动法》对加班加点的限定,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生命健康权,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因为即便在法律颁布20年后的今天,劳动者过劳死的事件依然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