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增加仲裁请求 能否获准
//www.workercn.cn2014-10-15 07:26:36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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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将单位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庭,单位庭审前明确表示不作书面答辩。双方都表示不申请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员宣布庭审开始,由王某陈述仲裁请求。这时,王某的律师提出,在原仲裁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申诉请求,即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单位的代理律师马上提出了异议,但是仲裁员同意了王某当庭增加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要求单位一并进行口头答辩。
评析: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仲裁委在开庭前确定了举证期限或者交换证据的日期,那么申请人就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或者交换证据之前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否则将另案处理。如果仲裁委要求在仲裁开庭时交换证据的,申请人可以在陈述仲裁请求的流程中向仲裁庭申请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如果仲裁庭同意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会视具体情况在庭下给予被申请人额外的时间答辩和准备证据,并组织质证;如果仲裁庭不同意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则应当另案处理。 (一明)
编辑: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