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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与新单位 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www.workercn.cn2014-10-15 11:14:17来源: 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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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咨询】:企业停薪留职、内退、下岗人员与新用工单位发生争议适用《劳动法》吗?

  【律师解答】:北京中银(天津)律师事务所刘彬律师给予解答:企业员工的停薪留职、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下岗待岗以及因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等情形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及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有现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我国法律正式承认了上述人员可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即上述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保留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同时,可以与新的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一方面上述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虽仍存续,但劳动者不提供劳动,原用人单位亦不向劳动者支付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工资报酬,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说有名无实。另一方面,如果否认上述人员与新的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劳动关系,而界定为劳务关系,则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均无法适用于此类劳动者,显然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而认定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则可以依照劳动法律的规定享受相关权益。(本报通讯员 蔡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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