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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卖、快递等行业的兴起,路上的电动车也越来越多,外卖小哥和快递小哥在工作途中所发生的事更是层出不穷:外卖小哥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外卖小哥偷吃送餐、快递小哥弄坏客户物品……这些事引发了社会的热议。那么,作为物流业职工,如果发生了各类意外,由此产生的各类损失和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本刊就最近接到的一些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阐述相应观点和看法,供企业和职工参考。
现场回放
派送过程中出车祸,应该谁赔偿?
今年22岁的小王,想在日常工作之余找一份业余工作。机缘巧合下,今年4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小王在网络上注册成为一名外卖送餐员。根据小王在注册时的约定,配送公司为小王每日购买相关保险,以防小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意外。因此,在注册成功后小王很快开始了网上接单、配送的工作。
今年5月初,也是小王开始外卖配送工作的第二周,这一天小王在网上接了一单“生意”,为一个小区的居民送餐。当天,由于餐馆的速度太慢,导致了小王很晚才拿到应该配送的外卖,期间客户也一直在催促小王,因此心急的小王拼命赶路,当他骑电动车进入客户所在的小区时,不慎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撞坏。在完成派送任务后,小王被小区的保安拦了下来。双方对于事件过程没有任何疑义,但是在赔偿的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小区方面希望小王能够尽快定损,完成赔偿。小王则希望通过外卖配送公司的保险负责承担。
于是,小王电话联系了外卖配送公司,公司表示由于当日公司系统出现问题,无法查到公司为小王投保的记录,希望小王能够先行垫付,稍后公司将为小王报销。但是小王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认可,随即将电动车押在了小区,并走上了“维权”之路,最终几经周折终于拿到应得的赔偿。
案例解析
造成他方损害由用人单位担责
快递和外卖派送的工作,多是以户外工作为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就比其他的行业高出许多。据统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有3成都与非机动车有关,尤其是近年来涉及外卖、快递等行业的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更是有所升高。此前,在此类争议中,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对责任方进行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简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赔偿方主要看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作为快递和外卖公司员工的快递员和外卖小哥,其事故往往发生在工作途中,且其行为为公司带来收益,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来看,快递员和外卖小哥作为职工因为职务行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该由用人单位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在快递员和外卖小哥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属于履行职务时造成的第三人伤害事故,除保险公司外,用人单位也是赔偿的途径之一。而当前的现实情况是,很多外卖小哥和快递员与平台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平台单位从这些员工身上获取了相关利益,就应该承担起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平台单位应加强相关业务的培训、监督与管理;另一方面,也应该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保障劳务工能够安心工作。值得关注的是,我国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中,对这一方面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在《快递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对于快递从业人员,《条例》中也明确,“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