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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回放
派送过程中职工受伤,算作工伤吗?
小王在工作途中造成的是第三方的损失,如果在工作途中职工个人发生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由此造成员工方面的损失,又该如何赔偿?
与小王的工作有一些类似,刘先生去年年初找了一份快递的工作,每天虽然忙碌,但是工作也算顺利。然而,去年6月,刘先生在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刘先生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刘先生自己受了伤,刘先生自行购买的电动车也因此损坏。随后,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解决了受害方的赔偿后,刘先生向公司求助,他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自己的工作工具电动车也因此损坏,因此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并希望公司能够承担部分电动车的维修费用。对此,公司认为,由于刘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因此不能认定工伤,对刘先生的诉求不予认可。
案例解析
“因公外出”是否工伤视劳动者身份确定
那么,刘先生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能否算成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和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可被认定为工伤。刘先生作为快递员,交通道路就可以视为他的工作场所,因此在运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是应该视为在履行职务工作中受伤,不论刘先生是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快递公司都应该认定他的受伤为工伤。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在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作出规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刘先生工伤是否成立,还要看他与平台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其工伤没有疑义;如果是劳务关系,则只能是民事赔偿关系。
由于当前不少外卖小哥和快递小哥与平台单位之间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即大家熟悉的“网约工”。而相关法律强制规定,要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也是能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刘先生此次事故还导致了自己的工作工具———电动车的损坏。电动车这一交通工具,作为刘先生这类快递员和外卖员在工作中的工作工具,应当是作为公司提供的良好工作条件的一部分,由公司提供合格的交通工具。而在员工自备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公司也有责任对该交通工具进行检验管理。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发生损坏,是有第三者责任险的,公司对外的赔偿责任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分担。如果在车辆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员工和公司双方可以遵循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高风险下可能产生的责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