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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回放
快件损坏,职工要赔偿吗?
小陈也是一名外出派件的快递员,与小王和刘先生的遭遇有所不同的是,小陈在路上所发生的意外是自己骑车时操作不当所引起的,但是产生的后果却使他和公司一直处于对立状态。
原来,当日小陈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将派送的快递损坏,客户因此要求小陈赔偿损失。小陈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固然与自己有关,但是公司配发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他坚持认为公司应该为其承担一部分损失。而快递公司则认为,小陈因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客户带来了损失,实际也造成了企业的损失,派送快递、保障货品安全本就是小陈作为快递员的工作职责之一,因此公司不仅要求小陈赔偿客户的损失,更要对小陈进行罚款。由于不认可公司的决定,小陈与所在公司争执不下。
案例解析
发生损失要职工赔偿须综合考量
快递员和外卖小哥在日常派送的过程中发生丢件、损坏的情况也属常见,除了各自公司的相关规定外,若因员工工作失误导致的赔偿,职工需要承担责任吗?关于这一点可以拆分来看,首先,从用人单位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员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快递员和外卖小哥作为公司的员工,外出派送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他们的身份既是员工,也相当于公司的代表。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他们的履职行为,公司由此获益,行为收益人是公司。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员工行为所造成损失带来的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劳动者无须赔偿。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快递员小陈因交通事故造成货品丢失、损坏,从事件上来说不算情节严重,更非主观故意,用人单位在处理的时候更应该酌情考虑。
其次,从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来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处理呢?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劳动者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追偿,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劳动者在工作中提高意识。但是,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该综合考量劳动者的工作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程程度予以确定。在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进行赔偿的过程中,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每个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此外,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在今年通过并于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中,也对此有所规定。《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中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对于因主观故意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条例》中也有严格规定,第七章第四十二条中表明,“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张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