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死亡后,殡葬费、抚恤金到底该由企业还是当地社保中心支付?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一份行政判决书给出了答复。
老家在河南商丘的褚某于2016年3月10日与北京市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大红门环卫所(以下简称“大红门环卫所”)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不幸的是,褚某于2017年12月8日因病死亡。褚某工作期间,大红门环卫所为其缴纳了社保。
褚某去世后,其家属要求大红门环卫所支付殡葬费、抚恤金等费用遭到拒绝,2018年1月,褚某的女儿向北京市丰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大红门环卫所支付褚某家属殡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4万余元,支付褚某之母李某直系亲属救济费1.2万元。同年7月,丰台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大红门环卫所支付褚某家属殡葬费5000元、支付李某直系亲属救济费1.2万元。
大红门环卫所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
据《工人日报》记者了解,2009年,北京市财政局、原人事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不过,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友告诉记者,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018年10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大红门环卫所为褚某缴纳了社保,因此,褚某遗属的丧葬补助金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样,该法所规定的抚恤金已经覆盖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功能,故《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申请领取抚恤金。因此,在大红门环卫所已经为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褚某家属等关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褚某家属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后,褚某家属要求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丰台社保中心”)履行殡葬费以及抚恤金的行政给付义务。
2019年4月,丰台社保中心出具书面答复称,目前北京市殡葬补助金的支付按照《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丰台社保中心表示,目前尚未接到相关执行细则和操作流程,因此无法支付。
无奈之下,褚某家属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丰台社保中心依法履行给付义务。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该法不一致的,原则上应适用该法规定。丰台社保中心关于北京市尚未出台相关执行细则和操作流程以及应按北京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殡葬费、抚恤金的主张不成立。
9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要求丰台社保中心撤回相关答复,在60日内支付褚某家属殡葬费5000元、支付褚某之母抚恤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