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乔法官:
我是一名游戏软件设计师,在业界也算小有名气,今年年初,有一家猎头公司找到了我,称上海一家软件公司委托他们招一名游戏软件设计师。开出的待遇不错,还称如有意落户上海,公司方亦愿意帮助办理相关手续。综合考虑之下,我决定接受他们的邀请。对方公司为此还发了一份邀请函,并将相关条件列明。我也很快就向就职的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公司不想放我走,谈了几次都没有结果。我不想拖泥带水,所以一个月后就不再上班了。但不知是谁向公司透露了我要到上海公司就职的消息。不久,我收到了猎头公司的邮件,称我就职的公司已向上海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表示我和原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对方录取我即属不正当竞争。上海公司为避免麻烦,将不再与我签合同了。我依稀记得原来的劳动合同中似乎是有竞业限制这样的条款,但没有约定过补偿。我觉得这个协议应该是无效的,而且即使协议有效,我只要承担违约金不就可以了吗,并不影响上海公司与我建立劳动关系。 读者 梁先生梁先生:
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对于一部分特定的劳动者而言,不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其重新就业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劳动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从事竞争性的工作,而对于劳动者的这种就业限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离职后即应遵守协议约定,一旦违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可见,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保障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一种手段。而根据现有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因就业限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属于国家强制干预的内容,即使双方未约定补偿金额,也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劳动者只要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该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认为没有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效,其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时,支付违约金只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以你所谓支付违约金后仍可至上海公司工作的说法也没有法律依据。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是政府一直倡导的理念,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同时亦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上海公司而言,你与原公司之间的协议虽然对其没有约束力,但雇佣一位存在竞业限制要求的员工难以避免会产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嫌疑及可能,其因此不愿再与你建立劳动关系也情有可原。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案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