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任务
完善法规,加强顶层设计。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随着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和清晰。200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既要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上的重大变化,预防失业成为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实践表明,援企稳岗、技能提升补贴两项政策,成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两大实招。要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其根本途径就是通过就业能力提升来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失业保险以保障生活为基本、促进就业为手段、预防失业为目标的三位一体功能应进一步通过法规得以明确。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强化顶层设计,引导和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进一步放宽对基金支出项目的控制,给予省级政府更大的自主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业务;进一步明确分阶段提高统筹层次和建立中央调剂金制度;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受益面等。
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体系。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总要求,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重点应是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重点要理顺经办服务体制,健全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提高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全国统筹,提高基金的互济能力和可持续支撑能力;尽快完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参保人员全国自由流动就业;建立稳定常态化的失业保险待遇和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失业保险适应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的能力;健全全国统一失业监测预警机制。
扩大覆盖面。为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以及当前新业态和新就业形态发展要求,失业保险制度应努力使更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到失业保险体系中来,使更多劳动者受益。目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范围基本涵盖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但当前制度的覆盖范围还较窄,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尚未纳入制度体系。另外,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以及因需要照顾老人、孩子及病人而暂时中断就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部分群体也应逐步纳入失业保险体系。
(作者为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失业保险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