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弹性工作制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有重要意义。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不定时工作制、远程办公等在内的弹性工作制,明确适用范围,丰富内容和形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监管,防止职工权益受到损害。
疫情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可以通过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等弹性工作制以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结合疫情期间已经在广泛使用的远程办公等形式,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远程办公等在内的弹性工作制,明确适用范围,丰富内容和形式,优化审批流程,加强监管,防止职工权益受到损害。
弹性工作制在复工复产中的实施现状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休息休假及审批程序做出规定。今年2月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灵活的劳动用工以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给出指导意见。据不完全统计,从2月初开始,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陆续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弹性工作制,并将政策覆盖面从《审批办法》规定的范围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还是少数。弹性工作制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各地政策沿用行政审批制,存在流程复杂、时间长等问题。目前,我国相关劳动立法中规定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须经事前行政审批环节,强调事前条件审查。在疫情防控期间,复杂的审批流程和较长的审批时间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应提供更多便利。
相关政策规定了适用范围、主要形式,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仅针对企业,覆盖面不足。在现行规定中,主体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职工中的特定群体,不包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二是所适用的岗位范围不明确。《审批办法》中用列举法对适用的岗位范围进行规定,但界定模糊。三是主要涉及弹性工时制,近期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有些仅涉及特殊工时制,有些还提到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较少提及弹性工作量这种形式。四是规定了职工休息休假权,但存在地区差异。
完善和规范弹性工作制的建议
疫情当下,各地政府有必要出台相关政策,为企业申请弹性工作制提供更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以及更多的便利,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有必要从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管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弹性工作制,工会应在监督检查、保障职工意见表达、集体协商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明确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及内容。明确适用主体范围,除了企业相关职工外,弹性工作制的适用主体还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明确适用岗位范围,比如将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从高级管理人员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丰富弹性工作制的形式,将弹性工作地点、弹性工作量纳入政策范围。除了特殊工时制外,错峰上下班也是弹性工作制,可将工作时间分为“核心时间和弹性时间”,员工保证核心时间在岗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上下班时间。此外,弹性工作地点和弹性工作量也都是弹性工作制的形式,应纳入政策考虑范围;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上限标准、休息休假权和报酬权等,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弹性工作制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提高劳动定额和考核标准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实施告知承诺制,优化弹性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时限。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近期,江苏扬州市人社部门规定,各类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时只需要提交书面承诺,不再需要提交其他书面材料,同时,缩短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的审批,缩短到3个工作日内完成。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完善审批后的监督制度及追责机制。疫情下,弱化事前条件审查的同时应强化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如果行政审批机关在后续检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条件或执行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要求其整改,并对违规行为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企业和工会应充分保障职工在弹性工作制方面的意见表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弹性工作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通过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事项进行公示。此外,职工代表及工会可以将弹性工作制作为集体协商的内容之一。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