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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周薪制”缘何无疾而终
本网评论员 王宪
厦门市翔安区和四川凉山州,分别从2008年8月和2013年10月开始试行的对农民工工资按周发放制度,到目前为止结果大致相同,都已经不了了之了。只有凉山目前的态度还积极些,“我们不会因为困难和阻碍而放弃推行周薪制”。(见5月15日《工人日报》)
对于习惯了每月领工资的我国广大职工而言,周薪制还比较陌生。但是,农民工欠薪问题久治不愈,倒逼地方政府从发薪周期上想办法,不能不说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月薪改为周薪,时间长度降低四分之三,有利于及时发现企业拖欠工资的苗头,并方便查处违法行为;即使发生欠薪,也不会发生大额拖欠,可以把损失大幅度降低,从而避免酿成社会事件。这个初衷无疑是积极的,但在实施中却受到了阻力和不解。
由于周薪制增加了资金周转量,效益却不是十分明显,还增加财务的工作量,本就融资困难的企业持否定态度在预料之中;农民工对周薪制也不认可,却有点不可思议。不认可的理由可笑又可怜,由于缺少理财能力不得不用每月只领生活费的办法克制自己,剩余部分年底可以“拿一大笔钱回家”、“一周的工资估计不够用,也缺乏期待感”、“找一份工作不容易,企业稍微拖欠,我们也不可能去吵去告”。
一项苦心经营的机制并未受到普遍欢迎,政府部门的失望可想而知。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尴尬局面呢?
任何一项新政,准备不充分就仓促出台,难免不做成夹生饭。2008年发生全球性金融危机,殃及中国,造成出口减少,消费萎缩,苦撑不住的企业主出现“跑路”,使不少农民工工资讨要无门。本应借助司法手段解决的问题,厦门却于当年8月1日仓促出台周薪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欠薪不说,连制度设计的主要受益者农民工都没有充分了解,获得他们的支持就更成了成了奢望。
周薪制是一项制度设计,法规支持必不可少。以农民工权益维护为例,国家先后制定了百余项法规。而周薪制这样一项涉及点多面广的制度更改,竟没有制定一项专门的法规,只是援引20年前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显得过于单薄,太欠有力。并且《劳动法》对周薪制还没有明确规定。
周薪制如果被认为是一项制度创新,应该由国家层面拿出顶层设计,而不是一州一市的孤军深入。基层政府毕竟影响力有限,对一些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有些勉为其难。勉强去做,也缺乏可信度。
工资支付周期长,有利于增强职工的稳定性,培养职工的忠诚和长期行为,但不利于劳动资源的高效利用;工资支付周期短,有利于资源流动、效率提高,但容易产生短期行为。选择何种工资支付方式,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的。盲目拿来应对欠薪问题,有欠缜密思考。
周薪制在欧美国家早已司空见惯,尤其在服务行业,工资按小时计算,每周五发放薪水,人们领取一周的报酬,高兴地携全家一起欢度周末。中国目前虽然也有年薪制、小时工等薪酬形式,但根本上还没有改变按月发放。无论年薪制还是周薪制,都要从实际出发,使美好的愿望和结果不要脱节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