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中工时评:把“工伤”当“中奖”,谁制造了“刁民”?
本网评论员 徐新星
据《工人日报》报道,重庆能源集团一矿工10年中受伤7次,伤休共18个月,工资加赔偿接近20万元,工友说“这比正常上班强”。该矿工2003年到矿上上班,从2005年起,先后受伤7次,在单位是出了名的“老工伤”。在该矿,受利益驱使,把受伤当“中奖”,拿轻伤“不当回事”的人大有人在。而在当地一些执行工伤待遇稍差的矿井,员工轻伤反而不多。(据《工人日报》11月13日消息)
这是一则让人哭笑不得的新闻:认真执行了工伤法的单位,职工工伤率居高不下;执行工伤待遇稍差的矿井,员工轻伤反而不多。必须指出,这件事不能简单地视为一些矿工的好吃懒做。
报道中,一些矿工打起了工伤赔偿的歪主意,利用一些企业一贯的用赔钱来息事宁人的心理,小题大做,用“老伤”冒充“新伤”,成了“惯性工伤”,虽然有权威机构的工伤鉴定结果,有人依然反复上诉、纠缠有关部门。这种行为不仅可耻,而且本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威胁,辱没了为劳动者撑腰的法律法规。
前些年,《断臂帮设苦肉计敛财 自残后装工伤讹诈工头》之类的新闻曾经火过。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诈伤的人是存在的,而且见诸报端的也不少,但这则把受伤当“中奖”的新闻却情况有所不同,它让人读出一种酸痛感。我们必须反思,究竟是谁制造了“刁民”?
据了解,之所以一些矿工把工伤当“中奖”,是因为“这比正常上班强”。矿工收入偏低由来已久,工作环境恶劣,小伤小痛之后有较好的待遇,于是,矿工私下把轻微骨折叫“中奖”。矿工正常上班的收入是多少,新闻中没有揭露,但是,这名“老工伤”10年中受伤7次,伤休共18个月,工资加赔偿接近20万元,这还是能够从一个侧面告诉我们,矿工的收入与艰苦的工作条件、危险的工作环境、繁重的体力付出等未完全挂钩。
一些矿工把工伤当“中奖”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如此折腾,归根结底还是钱的问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不仅存在着而且对矿工也构成了一种伤害。关爱职工不能只在“受伤”后。
因此,企业主必须改变一些错误的观念,须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并不仅仅是把工伤制度和工伤待遇落到实处,还应该包含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尽力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对职工的人性化关怀等方面,企业拿“执行工伤待遇稍差的矿井,员工轻伤反而不多”来说事,反倒暴露了其无知、无耻面孔,这是没有社会责任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讲,《工伤保险条例》等增加了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营成本,但是,这一现象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以罚代法、以经济赔偿代替法律责任的做法该反思了。同时,作为职工也必须清楚,法律的约束与保护不仅是针对企业,也对职工提出了一些要求。很显然,新闻中的一些职工暴露出了法律意识的淡薄。长此以往,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工伤待遇的落实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可谓是害人害己。
不得不说,有些为劳动者撑腰的法律法规甚至是劳动者“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劳动者不仅要珍惜,而且也应该学法、懂法,同时,不要忘了敬畏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