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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央视《焦点访谈》播出的题为《被私了的案件》的报道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报道说,2003年,河北一名农民存在深圳一家农行自己企业账户里的一笔780万元的货款,在不知情的情况被他人取走。找银行,银行不管。深圳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立了案,并在2012年把冒领巨款的嫌疑人抓到了,但在警方做主私了之后,受害人人财两空,案件撤销,申诉至今无果。
在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在全国政法机关大力从严治警、打造法治公安的新形势下,发生在素有改革开放前沿之称的深圳市的这起被警方违法私了的案件格外扎眼。所以,央视报道刊播后,深圳市公安局立即回应: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值得注意的是,深圳警方此次的反应可谓迅速,并表示“高度重视”,这与之前人们在节目中看到的推托、拒绝记者采访的态度迥然不同。在报道中,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民警公然将来访的央视记者拒之门外,并以要请示领导为由拒绝回应任何问题。
不仅深圳公安如此,涉及此案的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工作人员,在节目中对待记者态度也很“鲜明”:拒绝接受任何采访,理由是上级有要求。
不知从何时起,拒不接受记者采访,成了某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涉及公共事件时的一种态度,俨然成“通病”之势。而且,这些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在拒绝媒体记者采访时,态度大多“理直气壮”,颇有“我就拒绝你采访了,你能咋地?”的意味。
的确,记者及其所从业的媒体,无论级别和实力大小,都没有任何命令或强制被采访部门和单位作为的权力。因而,对于任何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拒绝接受采访的行为,记者和媒体还真没啥管用的招儿。但是,这丝毫不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拒不接受采访就是正确的。或许,有人会说,接受采访与否,完全是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范围内的事情。但这个道理只适用于普通公民和法人。对于掌握国家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而言,对于掌握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而言,则不能适用。这是为现代法治社会所普遍公认的常识。无论是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还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都有义务将自己职务和工作范围内的事务依法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众所周知,媒体正是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载体。记者及其媒体本身并无任何权力可言,但其所代表并行使的乃是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而,有关部门和单位拒绝接受采访、抵制媒体监督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极大漠视与公然挑衅。如此严重的行为,当然是一种病。
其实,有些部门和单位之所以染患拒绝接受采访的病,往往是因为,记者关注采访的问题背后有太多的蹊跷以及难逃脱的责任。比如,在上述报道中,780万元货款被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公章、财物章和印签卡全部取走,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能说自己没责任吗?那骗取巨款的犯罪嫌疑人当初为何非要推荐受害人不远千里到深圳这家银行开立账户呢?涉嫌经济诈骗的案件明明属于公诉案件不能私了,深圳市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凭啥就敢违法做主让受害人私了呢?刑事案件撤案要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程序,警方有关负责人是如何把关的?
所以,为了避免上述“奇案”再演,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给受害人以公正,给公众以交待,还法律以尊严。与此同时,还得好好治治有关部门和单位“拒不接受采访”的病。对此,有关执法执纪机关须对症下药、加紧治理;作为媒体还需发扬“钉钉子”精神,发力监督,一曝到底,直至让那些躲在背后决定、支持、纵容“拒不接受采访”的所谓“领导和上级”被晒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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