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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不动产登记条例》,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见6月2日《新快报》)
不动产统一登记被公众广泛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统一登记的信息打破了区域壁垒,能够让相关人员的房产信息变得更透明,更利于监督。正因为如此,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制度与法规,更多地被解读为反腐的制度设计。显然,这是一种误解,并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本义。不过这样的误读,却透出公众对反腐制度与机制不健全的某种焦虑。
此番《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出台,所设计的财产信息查询提到的“以人查房”,仅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督机关等公权机关开放,“以人查房”被限制在公权范围内,个人被排除在外。严格意义来说,这是制度的理性,即坚持保密的原则,确保公民财产信息安全。并且,限制权限的“以人查房”客观上提供的反腐及其它社会管理的端口,给统一登记与反腐及社会管理的“路”与“桥”之间预留了交互通道。
如,拟将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如此一些官员试图瞒报、不报房产信息就没有了操作的空间,因为真实与否可以比对确认。又如,对于一直困惑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依据“老赖”的财产信息,让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无处遁行,有利于维护司法正义。
公众需要理性地看待限制性“以人查房”,不宜过高期待以制度A去补制度B的缺口,更不能越俎代庖去替代其它制度的作用。譬如反腐败,不管腐败信息来自于何种渠道,是征信系统获得的信息,还是房产登记显示的信息,抑或来自公众的举报,最终的惩处都必须是依法依纪由公权机构来执行。“以人查房”是否牵涉腐败,是否构成违纪,需要纪检监察部门认定。房产信息查询不能代替公权力机构的职责。至于对腐败行为是否严格查处的担忧,关键在于公权机构在对接公众监督和自身作为时做到公开透明,具有公信。而这不是其它制度能够替代的。
相反,“以人查房”所具权限的公权部门,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权限,并通过一定管道方便公众监督,是能够对特殊群体形成有效制约的。比如,纪检机关对官员财产核实的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允许公民经过申请进行核实;又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律师申请法院授权对债务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等等。这些则需要相关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