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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5月4日公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依据该规定,上海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上海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见5月5日《长江商报》)
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制度,并非首次出现。综观上海此次出台的规定,不难发现两个鲜明特点。一则,规定不仅体现了“级别越高、位置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要越严”的原则,而且着力于制度的“可执行、可操作、可检查、可问责”。 二则,对于领导干部配偶与家人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范,规定并非原则性地限制,而是划出了鲜明的“红线”。“不得在管辖地办企业”“不得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清晰约定,杜绝了模糊的监管空间。
领导干部亲属的经商问题已被讨论多次,一些基本常识亦早已得出。譬如,为何要规范甚至是禁止领导亲属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不是说其经商活动一定会附加上权力的影响,而是在现代的行政运行谱系中,应有如此一种行政伦理:提前地设立制度性约束,防止种种腐败或亚腐败的出现。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必要性,正在于此。再譬如,为何领导亲属经商行为久被诟病,却又屡禁不止?
两者相较,后者更有条分缕析的价值。其实从1985年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算起,即便只在国家层面,都还出台过《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多个文件,虽然都有系列的规定和要求,但由于具体追责措施并不明确,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行为尚未得到根本遏制。
而上海的规定却明确了边界和罚则,体现出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的深层次治理。因此,我们可以从中读懂该规定的“深改”意义。
在规范领导亲属经商的事项上,倘若一切进展顺利,上海经验必将为更多地方提供治理的示范。规范本身令人期待,更令人期待的,是在其影响下第一起对领导亲属经商的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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