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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23日《工人日报》报道,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当气象台发布高温、低温、台风、强对流、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气重污染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特殊天气红色预警信号时,当地除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直接保障城乡运行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避开特殊天气对劳动者健康的危害。
作为具有法规性质的地方“政府令”,明确在特殊天气里,应当采取停产、停工和停业的措施,这样全面针对各种特殊天气的劳动保护规章,值得我们点赞。这不仅是因为其属于全国首次,开创了劳动法律法规的新领域;更是因为这样的劳动保护,真正回归了劳动保护的本意: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
劳动保护,不仅包括对劳动者在不利于生命和健康条件下付出的劳动,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譬如在高温季节要发放高温补贴,更重要的是,要让劳动者拥有对危害生命和健康的恶劣条件说“不”的权利。《办法》规定,气象台发布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当发布大气重污染最高红色预警时,应避免安排劳动者户外作业,这些规定,把过去我们习惯的“战高温”转变成今天的依法“避高温”,把“人定胜天”转变成了承认“天”的威力,这不仅是把高温季节的特殊性劳动保护,扩大到了各种特殊天气的劳动保护,而且是对劳动保护理念的一次本意回归: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
当然,制定这些回归本意的规定,只是真正尊重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第一步,更关键的还在于落实。生命至上的劳动保护规定,过去也曾出台过,譬如在煤矿事故高发的那些年,安监部门曾经出台过“安全措施不落实,矿工有权拒绝下井”的规定,但后来没有听到过有哪位矿工行使了“拒绝下井”的权利,矿难仍然频频发生,矿工的生命仍然时时受到威胁;又曾有“矿领导必须与矿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把矿工的生命与矿长的生命捆在一起,然而此后发生的多次矿难,新闻报道里却只有死了多少矿工,没有听到哪一次的矿难死过一名矿长,说明这些规定都未必真正落到了实处。但愿这次宁波出台的劳动保护法规,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位劳动者的身上,为劳动保护探索出更加宽广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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