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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早上,贵州遵义男子聂清平在遵义福州路上听到有人喊“抢劫”,于是挺身将“歹徒”摁住,并因此受伤住院治疗。事后发现,“歹徒”与“受害人”原本认识,“抢劫”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闹剧。10多天过去,聂清平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未认定。(见6月28日《贵阳晚报》)
见义勇为主要指未负特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我们表彰见义勇为,主要是出于肯定勇气、鼓励付出、补偿牺牲的目的。故此,无论这场抢劫是真是假,都必须承认,聂清平的出发点是高尚的,其勇气是可嘉的。
于当今时代而言,聂清平这样的好人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面对突发事件或危险情况,很多人第一反应不是“该出手时就出手”,而是事不关己、能躲则躲。在这样的背景下,聂清平的行为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也应充分考虑此番善举的初衷。
抢劫是假,义举是真。如果要求人们今后听到呼救声时,脑子里还要先想一想——是真的吗?说不定是熟人闹着玩的?恐怕不少人会打退堂鼓,而一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也许就会因此受到伤害。
当然,见义勇为认定难,与相关认定法规不可能囊括所有情形有重大关系。因此,总有一些“非典型性”见义勇为面临无法认定的尴尬。比如有的人确实因见义勇为受伤了,但却没有救人成功;有的人见义勇为的对象是熟人、朋友等等。这时,有关部门在认定中不能过于教条。
要知道,见义勇为,很多本来就是突发状况,冲锋在前的人冒着生命风险,哪里还会考虑那些条条框框,评估自己的行为将来会不会得到官方认定?因此,以人性化的标准,把能纳入的都纳入进来,才能激发人们见义勇为的热情。
事实上,《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九条也明确“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有关部门在此番事件中,应用好这个“其他”,千万别让好人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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