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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委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上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最引人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不少业内人士解读认为,这意味着导游小费“将被。
在国外,游客给导游、司机甚至是服务员支付小费,早已是光明正大、习以为常的事,甚至是服务业的惯例。然而在我国,导游小费一直属于灰色收入。在我看来,即使时至今日,仍然不宜将导游小费合法化。从小费的本质看,小费是出于顾客能享受优质、高效、快速、满意的服务而作出的“打赏”。可看看我们的导游业,一些导游服务不周不说,还胡乱收费、强迫购物、讥讽谩骂游客,游客还有“打赏”小费的理由吗?
这些年,我国部分旅行社也曾“试水”过导游小费制,但终因导游名声普遍不好,而鲜有游客主动支付小费,不得不半途而废。时至今日,支付小费的做法,恐怕仍不能适应我国游客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态。正如很多网友所言:给不给导游小费,是游客的权利,不应该成为一种义务,纵使合法化,游客仍没有这种义务。要让导游小费合法化,先彻底杜绝旅游业的价格欺诈,杜绝导游变“导购”以及其他乱象再说吧。
有人或许要说,导游有了小费收入,服务就会更加尽心尽力,也就不需在“导购抽成”等方面花太多心思。这种说法实属高估了小费的作用。且不论有多少游客会“打赏”小费,光小费收入就能保证导游的收入正常吗?何况国内游客普遍无支付小费的习惯。再说,“人心不足蛇吞象”,很多导游有了小费收入,恐怕同样要追逐“导购抽成”等灰色收入,尤其是当购物回扣远高于小费之时。这反而增加了公众的旅游成本。
除了支付小费后未必能享受到对等的优质服务外,一旦导游小费合法化,甚至还会产生另一种可能:支付了小费,导游和游客相安无事;不支付小费,导游就会给游客“颜色”,暗示或胁迫给小费,原本基于自愿的小费,会变成变相的强制收费。虽然新《旅游法》明确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但人在旅途,像自由购物权难以保障一样,小费的给予权,也不一定能牢牢地把握在游客手中。小费必将成为旅游业另一团“乱麻”。
在国外,游客是自愿为优质服务埋单,而在国内,导游和游客关系还没有充分实现良性互动,因此,支付小费的所谓国际惯例,可以借鉴,但未必能照搬照抄。要保障导游的劳动权益,使之获得正常的薪酬,还需要真正破解导游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无身份等深层问题,比如将旅行社应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应给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费用等法规落到实处。至于小费,还是让它再“灰色”一段时间,再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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