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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脏了,过几天再洗;剐蹭后车漆脱落了,有空再去补……这些情况以后在江苏南京可能就属于违规行为——根据新修改的《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如果车身有明显污迹、泥土,或者车漆脱落破损,擅自发布车身广告,可能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雨雪气候除外。(见11月29日央广报道)
“车太脏罚款”的规定一出来,立即引来各方争议。从城市管理的角度讲,车容也是市容的一部分,车辆带有明显污迹、泥土,的确有碍观瞻,影响城市形象。而从私权的角度讲,车主洗不洗车、什么时候洗是自己的权利,公权力不宜过分干涉。
当然,南京出台这样的规定,初衷并不是干涉公民的权利,而是希望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形象。不过,车身脏的原因有很多,又涉及多种权利的利益博弈,比如,增加城市水量的供应压力,可能人为给一些人创造“牟利”机遇等等。因此,整治车太脏,必须科学制定执法标准,而不能动辄罚款。
在笔者看来,罚款应有三个前提。其一,车身太脏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很多时候,车太脏并非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因此应该给其发现和改正的机会。对于当事人无动于衷,坐视车辆长期带有明显污迹、泥土的,有关部门方可介入处理。比如,一些长期停放的“僵尸车”遍布灰尘,不仅占用了停车位,还给城市形象抹了黑,车主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其二,车身太脏造成一定的后果。“车太脏罚款”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脏与不脏不好界定。究竟多大的污迹算“明显”,带多少泥土是“有碍观瞻”,这很难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在执法中容易造成扯皮和矛盾。事实上,与其纠结于这些表面指标,不如关注车身太脏的行为是否产生具体的后果。比如,有的驾驶员有意无意地让泥土等污渍遮挡号牌;还有一些“渣土车”蓬头垢面,边走边撒落泥土砂石。类似这样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为,才是真正需要打击和整治的对象。
其三,罚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众所周知,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因此,整治车太脏,必须要先立规矩,条件、程序等都设定好,这样才能执法有据。如果动辄就开罚单,极有可能陷入“以罚代管”、“执罚经济”的质疑漩涡,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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