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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定银行卡代扣水、电、燃气等日常生活费用,为现代都市居民提供了很大的便捷。然而,最近福建三明网友投诉,当地燃气公司的扣费方式很不人性化。2015年12月16日,他收到三明燃气公司的通知,称其在2015年9月因银行卡余额不足,不能全额支付417元燃气费,而被收取了97元的滞纳金。“为什么不能先扣余额,再对不足部分收取滞纳金呢?”(见1月25日《福建日报》)
仅仅因为不能全额支付417元燃气费,就被收取了97元的滞纳金,确实让人不平衡。据报道,类似现象在当地已成惯例。比如,福州的王先生2013年被公司派到国外工作一年半,因为走得急,很多琐事没来得及处理,等到他回国后再去缴纳燃气费,却发现被收取了1000多元的滞纳金,接近本金的两倍。
燃气公司之所以不考虑提示或者采取其他人性化的处理方式,直接收取滞纳金,缘于燃气公司手中握有“尚方宝剑”——根据我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时缴纳燃气费,燃气公司按欠费金额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而且上不封顶。以此推算,如果不按时缴费,一旦变成了交滞纳金,极有可能就变成了天文数字。据悉,不仅是福建,在其他地方,燃气费收取也采取相同的计算方法。
不少网友认为,银行卡代扣缴费,如果钱不够,也应该先扣除余额,再对不足部分收取滞纳金。平心而论,这样的要求并不高,也符合公平原则。然而燃气公司却不这样认为,因为目前有些地方的燃气费采取足额扣费制,如果银行卡中的钱不够,就不扣,然后等着收取滞纳金。至于通知用户的方式仍然采取传统的贴单提醒,只要贴了单就算履行了通知义务,至于用户是否看见,则不去考虑。
进一步而言,燃气公司能否收取滞纳金也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滞纳金一般用在行政管理领域,而水、电、燃气是公用企业单位不属于行政部门,按说不应该赋予直接收取违约金的权利。1997年出台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有些规定已经落伍,相关部门或许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即使退一步说,就算合同中约定可以收取滞纳金,也应有一定限度。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20%的,义务人有权要求调整,滞纳金上不封顶与此也有冲突。
在“互联网+”时代,人工贴单催款,显然不合时宜。上不封顶的滞纳金收取方式,其法律上的瑕疵也属显而易见。燃气公司之所以固守这一落后的通知方式和坚守“霸王”条款,原因不在于技术因素,而在于利益使然。因为,通知方式越落后,收取滞纳金的概率越高,对燃气公司越有利。这才是现象背后的真问题。
燃气公司上不封顶的“滞纳金”太任性,有必要给其套上法律的“紧箍咒”。燃气公司如此,其他类似的收费方式,比如银行收取的信用卡迟延还款滞纳金,也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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