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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为自己的健康早作打算,比如适当购买一些健康保险;相关部门应不断健全患病职工的医疗保障,“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让患重大疾病的劳动者有更多依靠。
据8月22日《新京报》报道,针对“大学女教师患癌被开除”事件,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下发文件,恢复刘伶利的劳动关系,撤销此前开除刘伶利的决定。同时,对该院人事处处长作出停职检查处理。对刘伶利的工资和丧葬抚恤补偿,博文学院列出了两项,合计7.2万元。
“恢复劳动关系”实际上是此前当地两级法院早就明确作出的判决,换句话说,博文学院早该依法履行此义务。而对已去世的刘伶利来说,这些已无实质意义。
除了就事论事的分析,我们还应站在更宏观的制度层面去审视和反思。这一事件之所以发生,除了用人单位的冷血刻薄,实际上也与目前“患病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制度安排不够健全有关。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职工在患病后,只要满足“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条件,用人单位实际上是有权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所谓“规定的医疗期”,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应为“3到24个月”,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也就是说,像刘伶利这样工作仅两年的大学教师,“规定医疗期”只有3个月。而刘伶利从2014年6月病发,到今年8月去世,患病已超过两年。
虽然原劳动部进一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其一,该规定的法律位阶和效力有限,用人单位是否会自觉遵守,令人担心;其二,通知的具体内容也不十分明确,如患特殊疾病职工是否一律可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适当延长医疗期”究竟是多少?
对短期难以治愈的重病职工,除了用人单位给予“规定医疗期”,相关部门也应施以援手、给予必要的救助帮扶。比如在医保缴费上给予一定补贴或优惠,帮助患病劳动者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等。毕竟,用人单位并非福利院,面对患病职工,事实上是很难长期负担相应成本的。
一方面,劳动者要为自己的健康早作打算,比如适当购买一些健康保险,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不断健全患病职工的医疗保障,“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让患重大疾病的劳动者有更多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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