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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5月13日《劳动午报》报道,《派遣暂行规定》新规定的“退回”制度,依然让“三期”女工喜忧参半。报道称《派遣暂行规定》今年3月1日实行后,《规定》虽然有诸多亮点,但是关于劳务派遣工的退回问题,也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和争论。而最易遭到用工单位“退回”的是“三期”女工。
用工单位发现劳动女工怀孕后,就会找理由将女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有的女工认为,按照新规定,“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工,尚未找到工作的,劳务派遣公司也要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比劳务派遣工马上陷入身无分文的境地好。但也有女性劳务工很悲观,一旦被用工单位“退回”就等于失业,因为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很容易。而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使用劳务工就是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既然法律允许有“退回”制度,就别指望用工单位不充分利用“退回”制度。
其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可“退回”劳务工,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性的笼统的“退回”规定进步多了,对用工单位“退回”劳务工进行了明确限制。如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这等于讲明用工单位不得将“三期”女工“退回”。
然而,为什么“三期”女性劳务工会对遭“退回”感到无奈?原因大概是用工单位并不太在乎违规,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假如用工单位使用的是拿高薪劳务工,罚款也许只是用工单位支付劳务工一个多月的工资,从经济角度上讲,用工单位就算违法也是合算的。而主要是因为劳务派遣工即使被用工单位违规“退回”,也难以维权,难以挽回所遭受的损失。
劳务工总是自嘲是“姥姥不疼舅舅不爱”,明知用工单位侵害了自身的权益——比如不能同工同酬、不能享有和合同工一样的休假,也只有忍气吞声,否则就会被“退回”。毕竟劳务工在用工单位与有合同的职工身份不一样,权益保障也会不同。最为重要的是劳务工没有与用工单位的平等对话权,而在用人单位、劳务公司也不会受待见,他们如同没娘的孩儿。
没有“娘家”的仗义执言,嫁出去的闺女只能是受气的小媳妇。距劳务工最近的“娘家人”在哪儿?他们自己也不知道。笔者曾遇到过一家企业的劳务工,大倒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福利、同工作业绩却没有年终奖的苦水。问他们为什么不找工会帮助维权?这些劳务工说,用工单位的工会要维护企业的发展,而劳务公司工会对他们更没感情了,甚至用工单位让他们签订的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两年一换劳务公司,他们都不知道劳务公司门朝哪儿开。他们认定只有转为用工单位的合同工,才算有了“娘”。
劳务工只有指望法律来保障他们的“体面劳动”,但用工单位并不完全依法办事,而是按劳动者的身份看碟下菜,令本来就缺乏维权能力的劳务工真的成了没娘的孩子。劳务工需要“娘家人”,能在用工单位监督法律的执行,以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益,让他们也能在用工单位有当主人翁的感觉,有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尊严。